为规范学校内部请示和报告的办事程序,提高工作效率和质量,确保学校行政管理工作高效运行,防止重要事项的延误、漏办、误办,制定本制度。
一、内部请示和报告的适用范围
1.内部请示适用于各部门、系部、直属机构就自身职权无法解决的问题向学校请求指示、批准。
2.内部报告用于各部门、系部、直属机构向学校汇报自身工作,反映有关情况,答复学校的询问。
二、内部请示和报告的行文规则
1.内部请示、报告一般可以采用口头形式,但是重要和特殊事项应当行文。行文应当确有必要,注重实际效用。
2.内部请示、报告行文要内容明确、条理清楚,语言简洁,人名、职务、地名、数字、引文等准确无误。引用公文应当先引标题,后引发文字号。引用外文应当注明中文含义。日期应当写明具体的年、月、日。
3.内部请示、报告原则上应按照《金沙js9线路中心行政性公文制发管理办法》和《金沙js9线路中心公文格式细则》制作。若用钢笔、签字笔誊写,誊写稿要字迹清楚,不得随意涂改。
三、内部请示和报告的处理办法
1.各部门、系部、直属机构呈送的内部请示、报告一律先送达学校办公室秘书,并按要求填写《发文处理单》。经学校办公室负责人签批后,按程序由学校办公室秘书送有关职能部门签署意见,然后报送学校有关领导阅示。
2.各级领导在请示、报告上签批意见时,应使用签字笔签署全名,并写明签批时间,以便存档备查。
3.请示、报告经学校领导签批后,由学校办公室将结果反馈给请示、报告单位,以便其知晓有关情况,按批示执行。若需其他单位知晓或执行,则由学校办公室将请示、报告及学校领导批示转送有关单位。
4.请示、报告的原件和学校领导批示由学校办公室保存,并按有关规定归档和存档。
四、内部请示和报告的其他要求
1.凡各部门、系部、直属机构在自身职权范围内可以解决的事项不须向学校请示和报告。
2.各部门、系部、直属机构若需向上级机关请示、报告,原则上应先向学校请示、报告。除经学校领导同意的特殊情况外,一般不得越级请示、报告。
3.内部请示、报告的内容若涉及两个或两个以上的部门、系部、直属机构,各单位经办人员应先尽量协商一致,然后再行文。若有分歧,主办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应出面协调。若仍不能取得一致时,主办单位应列明各方理据,提出建议性意见,然后再行文。
4.各部门、系部、直属机构呈送的内部请示、报告文件应以学校作为主送单位,不得直接向学校领导个人呈送,更不得多头呈送,否则学校办公室不予受理。
5.内部请示、报告应一事一报。
6.若含有重要事项,内部请示、报告应采用书面文件形式。特殊情况下亦可先向学校领导进行口头汇报,事后再补办行文手续。
6.内部报告文件中不得夹带请示事项。
7.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学校办公室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