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学校收费管理,规范收费行为,维护学校和学生的合法权益,促进学校事业持续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福建省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条例》和《福建省物价局福建省财政厅 福建省教育厅关于规范高等学校和中等职业学校收费管理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闽价〔2005〕费435号)等有关教育收费的法律规定,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学校的各项收费须依照国家制定的各项收费法律法规,坚持合法、合规、公开、透明的原则。
第三条 依法依规及时足额缴纳学费是学生应尽的义务,各类学生须提高认识,积极主动地缴纳学费。
第四条学校财务科是学校收费管理的职能部门,代表学校按照国家和上级有关规定拟定学生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按规定程序报批。
第五条学校收费管理工作由学校财务科统一组织实施。未经批准或认可,学校其他部门、系部、直属机构不得自立名目,自行收费。
第六条学校在收取学生费用时须使用财政统一印制的收费票据(服务性收费使用税务局印发的统一发票)。
第七条学校收费资金须纳入学校财务进行统一核算和管理,严格执行国家有关规定,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严禁任何部门和个人截留、挤占和挪用学校收费收入。
第八条学校收费分为行政事业性收费、代办费及服务性收费等三类。
第九条行政事业性收费包括收取学费、住宿费、报名考试费。
(一)学费。学费是指学校按规定项目和标准,向受教育者收取的应由其承担的培养费用。各类学费收费标准必须在福建省物价局核定的范围内收取。
(二)住宿费。住宿费是指学校向本校住宿生所收取的住宿费用。住宿费的收取标准按有关规定及住宿条件等制定,报省物价局审批核定后执行。
(三)报名考试费。报名考试费是指学校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按福建省物价局核定的标准,代考试组织部门或自行组织经国家批准的各类考试向学生收取的费用。
第十条 代办费是指学校为方便学生的学习和生活,根据国家规定收取的教材费、新生入学体检费、军训服装费和食宿费。代办费按“据实收取、不得盈利、及时结清、多退少补”的原则,单独核算。
(一)教材费。学校向学生收取的教材费,须按学期进行结算,并在每学年结束前向学生公布结算结果,于学生毕业离校前结清。
(二)新生入学体检费。学校按规定对入学新生组织体格检查,按实收取体检费用,于体检结束后结清。
(三)军训服装及食宿费。学校组织学生在校外参加军训,统一向学生收取军训服装费及食宿费。如在本校军训,只收取军训服装费,于军训结束后结清。
第十一条 服务性收费是指学校在正常教学时间之外,为在校学生以及校外人员、单位提供其自愿选择的服务所收取的费用。服务性收费须遵循自愿的原则,根据政府指导价或市场调节价,严禁强制服务或只收费不服务。
第四章 收费管理
第十二条学校收费实行阳光收费,实行收费公示制度与校长公告制度。
(一)新生的学费减免政策,须与入学通知书一并寄达学生。各年级的缴费通知中须注明学费、住宿费等收费标准。
(二)学校须在醒目位置设立收费公示牌,并实行动态管理,及时公布并更新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政策依据、咨询投诉电话等,主动接受学生、家长和社会的监督。
(三)学生缴费注册前,学校须在收费处粘贴当年各项收费项目和标准的公告,并由校长签署。
第十三条 学校须应营造和谐的收费环境,在收费现场,设置专门人员,做好答疑工作。相关人员须加强信息的收集与分析,并作出解答与引导。
第十四条学生的学费、住宿费和代办费按学年收取。学费收取实行“先交费后注册”的原则。
原则上,学生须于每学年开学报到时交齐学杂费,然后方可注册。对于家庭经济困难,不能在每学年开学前一次缴纳学费、住宿费的学生,须根据实际情况,申请办理缓交手续。
第十五条 学生注册缴费后,因故转学、退学和死亡,以及其他原因终止学业的,其入学时缴交的代办费一律按实结算。其中,学费和住宿费按以下规定清退:
(一)缴费后未入读的,学年的学费和住宿费按收费标准的90%予以清退;
(二)缴费后入读未满一个月的,学年的学费和住宿费按收费标准的80%予以清退;
(三)缴费后入读超过一个月至一个学期(含读完一个学期)的,学年的学费和住宿费按收费标准的50%予以清退;
(四)缴费后入读超过一个学期的,学年的学费和住宿费不予清退。
(五)被开除学籍的,学年的学费和住宿费不予清退。
第十六条 学生复学、转专业、延长学习期限的,一律按新班级的学费标准缴费。休学后未复学即退学的,退费标准比照退学的有关规定。
第十七条 对少数家庭经济特别困难、无力缴费的学生,可根据相关规定适当减免其部分学费、住宿费。学校职能部门通过帮助申请国家助学贷款、发放助学金、安排学生勤工助学等方式,切实帮助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解决学习和生活上的困难,保证他们不因经济困难而中断学业。
第五章 附属幼儿园收费
第十八条 保育教育费采取按学期收取的办法,在幼儿园开学前一次性收取,每学期按4.5个月计算。
第十九条 幼儿园收取的代办费包括伙食费、幼儿保健费和一次性收取的被褥餐具费(一次性收取的被褥餐具费只面向新生及插班生收取)。
第二十条 幼儿在开学后2个月内(含2个月)要求转园、退园的,幼儿园须按收费标准50%退还保育教育费;超过2个月转园、退园和因个人原因请假的,不退还保育教育费;代办费用按实结算。
第二十一条本制度由学校财务科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