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沙js9线路中心公务接待管理实施细则(修订)

发布者:党政办公室发布时间:2023-03-03浏览次数:1

金沙js9线路中心公务接待管理实施细则(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中发〔2013〕13号)、《福建省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管理办法》(闽委办发〔2016〕34号)、《福建省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管理细则》(闽机管综〔2017〕60号)、《福建省进一步贯彻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实施办法》(闽委办发〔2022〕20号)等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订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实施细则所称公务活动,是指出席会议、考察调研、学习交流、联系工作、检查指导、请示汇报、执行任务等公务活动。

第三条 本实施细则适用于学校承担的厅局级及以下人员的国内公务接待活动。

第四条学校公务接待应坚持有利公务、务实节俭、严格标准、简化礼仪、统一管理、高效透明、尊重习俗的原则。

第五条公务接待实行集中管理制度。学校党政办公室是学校公务接待的管理部门,负责管理学校公务接待工作,指导各单位公务接待工作。

公务接待实行“一支笔”审批制度,由校长审批公务接待活动。除学校党政办公室外,其他部门、学院、直属机构承办的公务接待,还应事先经由各自的分管校领导审批。

第二章 实施规范

第六条 学校应严格审批公务接待活动,严格控制公务接待范围,无上级安排、无联系公函或学校邀请函的公务活动和来访人员一律不予接待,严禁将休假、探亲、旅游等活动纳入公务接待范围,严禁用公款报销或支付应由个人负担的费用。

第七条 厅局级及以下人员的国内公务接待实行对口接待原则,根据接待对象的身份和公务活动内容等,由学校指定相应的接待单位组织实施。

第八条 接待单位应严格遵循“先审批、后接待”的程序。安排公务接待活动前,接待单位应填写《金沙js9线路中心公务接待审批表》(以下简称《接待审批表》),连同派出单位公函或学校邀请函等有关材料,报分管校领导、校长审批。

《接待审批表》中应包括以下内容:填报单位、承办单位及承办人、派出单位、接待事由、活动安排、经费预算、是否协助安排日常用餐及标准等。 

第九条 接待单位应针对不同的接待对象,根据公务活动的需要制定接待方案,并按公务接待程序和规范,认真做好接待工作。

第十条 国内公务接待应当简化礼仪,在公务接待中,学校主要负责人不到机场、车站、码头、驻地行政区域边界或跨地区参加迎送。除接待单位工作人员外,学校其他迎送人员一般应控制在1人以内。

第十一条 公务活动严禁超标准接待,不得组织旅游和与公务活动无关的参观,不得组织到营业性娱乐、健身场所活动,不得安排专场文艺演出,不得以任何名义赠送礼金、有价证券、纪念品和土特产品等。

第十二条 公务活动结束后,接待单位应如实填写《金沙js9线路中心公务接待清单》(以下简称《接待清单》),并由学校相关负责人审签。《金沙js9线路中心公务接待清单》应与派出单位公函或学校邀请函等相关内容相一致。

《接待清单》中应包括接待对象的单位、姓名、职务、公务活动项目、时间、场所、费用等内容。

第三章 接待标准

第十三条 公务接待活动应优先安排在学校内部接待场所,保障接待对象会议需要。确需租赁校外会议室等场地的,应遵循方便、节俭的原则,选择会议定点场所开会,并执行协议价格。

第十四条 公务接待布置应简朴,不得张贴悬挂标语横幅,不得打电子屏幕标语,不得铺设迎宾地毯。会场不摆放花草、香烟、水果,不安排茶歇,不发放材料袋、笔和记录本。

第十五条 国内公务接待对象住宿费应执行福建省财政部门制定的差旅住宿标准,住宿费回本单位凭据报销。

学校陪同及接待工作人员在福州市同城范围内原则上不安排住宿。

第十六条 确因工作需要,接待单位可为接待对象安排工作餐1次,用餐标准按照福建省直机关二类会议一天用餐标准执行,即最高不超过150元/人,餐费在用餐标准内据实报销。接待餐应当优先安排在校内食堂,特殊情况经校长批准,可安排在校外酒店、宾馆进行,结算时一律用银行转账支付或公务卡支付。

第十七条 工作餐应供应家常菜,严禁提供高档菜品和香烟,严禁使用私人和企业会所、高消费餐饮场所。

第十八条 安排工作餐时,接待省内人员一律不饮酒;接待省外人员一般不饮酒,若确属工作需要,可上普通地产酒,并严格控制用量。

  第十九条 安排工作餐应严格控制陪餐人数:接待对象在10人以内的,陪餐人数不得超过3人接待对象超过10人的,陪餐人数不得超过接待对象的三分之一。

第二十条 安排工作餐时,除陪餐人员以外的其他工作人员视情况可以安排简餐,标准为不超过福建省内差旅伙食补助费标准的50%。安排简餐时应严格控制工作人员人数,无关人员不予安排。

第二十一条 同城公务活动一般不安排用餐。福州市鼓楼区、台江区、仓山区、晋安区(寿山、日溪、宦溪除外)城区内均属同城范围。

第二十二条 除接待单位安排的工作餐外,接待对象应按规定标准自行用餐,并执行财政部门制定的接待对象在接待地差旅伙食补助费标准。

  第二十三条 接待对象明确请学校协助安排日常用餐的,学校应按规定标准安排用餐,并提醒其交纳伙食费。

接待对象明确不由学校协助安排日常用餐的,学校除可安排1次工作餐外,不得再安排其它公务接待用餐。

第二十四条 公务接待出行活动可安排集中乘车,根据团组人数和公务活动情况,原则上按以下规定合理安排相应车型和车数:3人以下安排一辆轿车,4—5人安排一辆商务车,6—15人安排一辆中巴车,16人以上安排多辆中巴车或大客车。

接待用车应优先选择学校内部或定点公司车辆,并严格控制随行车辆。

第四章 经费管理

第二十五条 公务接待费用应全部纳入学校预算管理,单独列支,总额控制。因承担临时任务,确需增加公务接待费用的,由学校党政办公室提出、财务科审核后,按程序向校长报批。

第二十六条严禁在公务接待费中列支应由接待对象承担的差旅、会议、培训等费用,严禁以金沙js9线路中心办会议、培训为名列支、转移、隐匿接待费开支,严禁向下级单位、其他单位、个人转嫁接待费用,严禁借公务接待名义列支其它支出。

第二十七条 公务接待实行一事一结制度,每批次公务活动结束后应及时结算。接待费用报销凭证应包括财务票据、派出单位公函或学校邀请函、《接待审批表》《接待清单》及公务卡刷卡消费POS机凭条或银行转账相关凭证等。安排在校外的公务接待餐还需提供当餐菜单。超标准、超预算、超范围开支的公务接待费,一律不予报销。

第二十八条 公务接待费用支付应严格按国库集中支付制度和公务卡管理有关规定执行。具备条件的,应采用银行转账或公务卡结算,不得以现金方式支付。不具备条件确需以现金支付的,经办人应书面说明原因,报学校相关负责人审批。

第二十九条 接待应邀来校参加业务指导、授课、讲座、专家论证等公务活动的人员,接待费用可由学校承担,按差旅费管理有关规定结算学校在发出邀请函时,应明确费用结算方。若由学校结算的,在邀请函中应明确接待对象回本单位后不再领取在接待地期间的相关差旅补助费。

第三十条 学校工作人员应邀参加校外相关公务活动,若费用由邀请单位结算的,不得领取在接待地期间的相关差旅补助费。

学校工作人员出差,应自觉遵守接待地公务接待管理有关规定。确需对方接待的,学校在向接待单位发出公函时,应明确是否需要接待单位协助安排日常用餐。由接待单位协助安排日常用餐的,应主动向接待单位据实交纳伙食费,不得向接待单位转嫁餐费。住宿应严格执行差旅住宿标准,差旅费报销和相关补助领取按《福建省省直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等有关文件执行。

第五章 监督检查

第三十一条 各接待单位应做好接待资料(含派出单位公函、学校邀请函、接待日程及项目安排表、参会人员名录等)的整理、保存工作;学校党政办公室应汇总学校上一年度公务接待情况,填写《金沙js9线路中心公务接待年度报表》并报送财务科、审计科和纪委办公室备案。

第三十二线条 学校党政办公室应会同有关部门,对公务接待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审计科应对公务接待经费进行审计,加强对公务接待情况的日常审计监督。

第三十三条 公务接待的监督检查内容为:

(一)公务接待规章制度制订、修订情况;

(二)公务接待标准、程序、规范执行情况;

(三)公务接待经费管理、使用情况;

(四)公务接待信息汇总、公开情况;

(五)其它需要检查监督的事项。

第三十四条 学校党政办公室应按校务公开的要求,会同学校财务科、审计科,在每年公开上一年度学校公务接待的有关情况,接受师生员工和社会监督。

第六章 责任追究

第三十五条学校应将公务接待工作纳入问责范围,纪委办公室应加强对公务接待违规违纪行为的查处。

第三十六条违反本实施细则,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依法依规追究相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

  (一)接待审批制度执行不严的

  (二)擅自扩大接待范围或公务接待费开支范围的

  (三)擅自提高公务接待费开支标准的

  (四)报销无公函或邀请函、无上级指示的接待费用或以虚报、冒领手段骗取公务接待费的

  (五)报销与公务接待无关费用的

  (六)转嫁公务接待费的

(七)其它违反《 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管理规定》(中办发〔2013〕22号)、《福建省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管理办法》(闽委办发〔2016〕34号)、《福建省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管理细则》(闽机管综〔2017〕60号)和本实施细则有关规定的行为的。

第三十七条 相关单位和人员有以上所列行为的,由学校党政办公室会同有关部门责令其改正,违规资金予以追回。

公务接待中发现的违规违纪线索应报送纪检监察机关,由其对公务接待违规违纪行为进行查处,追究接待单位相关负责人、直接责任人的党纪责任、行政责任并进行通报,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相关人员的刑事责任。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八条 本实施细则由学校党政办公室会同有关部门解释。

第三十九条 学校附属幼儿园的公务接待活动参照本实施细则执行。

第四十条 国外、境外人员的公务接待按照《福建省党政机关外宾接待经费管理办法》有关规定执行,统一由学校党政办公室组织实施,审批程序及工作用表(《接待审批表》《接待清单》)同上。

第四十一条 本实施细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原《金沙js9线路中心公务接待管理实施细则》(闽幼高专办〔2017〕3号)同时废止。

附件:1.金沙js9线路中心公务接待审批表

2.金沙js9线路中心公务接待清单

3.金沙js9线路中心公务接待年度报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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