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沙js9线路中心印章管理条例(修订)

发布者:党政办公室发布时间:2023-03-24浏览次数:5

金沙js9线路中心印章管理条例(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学校印章的管理,维护印章的严肃性,明确印章使用人与管理人的责任,规范印章的使用工作,特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所指印章包括:

(一)学校党委印章、学校行政印章、学校钢印;

(二)学校党委书记与法定代表人的个人名章、签名章;

(三)冠以学校名称的业务专用章,包括合同专用章、财务专用章、招投标专用章等;

(四)二级单位公章,包括各二级单位党委、党政职能部门、教学和教辅机构、群团组织、直属事业单位印章;

(五)其他经学校许可刻制使用的印章。

第三条 学校印章的使用应符合法律法规和学校规章制度的有关规定,既满足学校管理工作需求,又便利师生员工办理公私事务。

第四条 学校党政办公室是学校印章的综合管理部门,负责校级印章以及校领导用于公务的名章、签名章的制作、管理与使用;统筹各单位印章的审批、启用、废止,指导、监督各单位印章管理工作。

第二章 印章刻制

第五条 印章刻制需按照有关规定履行审批手续:

(一)学校党委印章、学校行政印章、学校钢印的刻制,由党政办公室根据上级单位和公安机关的有关程序要求办理;

(二)学校各二级单位党委、党政职能部门、教学和教辅机构、群团组织、直属单位因新成立需要刻制印章的,或因印章磨损、遗失等原因需要重新刻制印章的,由该单位提出书面申请,报分管校领导批准后,交由党政办公室统一刻制;

(三)各校级业务专用印章的刻制,由职能部门根据工作需要提交书面申请,报分管校领导批准后,交由党政办公室统一刻制。

(四)学校校领导用于公务的个人名章、签名章,经本人同意后,由党政办公室负责刻制。

第六条 印章刻制完成后,由党政办公室办理登记备案、印模留存等启用手续,后方可使用。

第二章 印章保管

第七条 学校党委印章、行政印章、学校钢印、学校党委书记及法定代表人名章、签名章由学校办公室保管。其他印章由印章使用单位指派专人保管。

第八条 各单位应落实人防物防技防措施,确保印章安全。印章一般不得携带离校使用,如遇特殊情况需携带外出使用的,申请单位应经保管单位负责人批准后,由印章保管人与有关办事人员同行外出用印。

第九条 各单位印章管理人员如因工作需要移交印章,需在印章保管单位负责人在场时做好交接手续并记录备案。

第十条 印章遗失、被抢、被盗的,印章保管单位应立即向党政办公室报告,按公安机关有关要求备案处理并重新刻制。如找回遗失印章的,应立即送交党政办公室登记备案。

第三章 印章使用

第十一条 印章的使用范围:

(一)学校党委印章和学校行政印章在以学校党委或学校行政名义落款的各类材料上使用。学校钢印在学校办法的证件、证书上使用。

(二)法定代表人名章在以学校或者法定代表人名义签署的证书、报表、重大协议、科研项目申报等各类业务材料上使用。

(三)学校职能部门、学院和直属机构印章仅用于职责范围内处理公务,如非经过学校法定代表人授权批准,不得使用该印章对外签署担保、合同、协议等。

(四)业务专用章在业务范围内的材料上使用。

第十二条 印章使用应当遵循“一事一报、逐级审批”的原则,严格执行用印审批程序。申请人应按相应用印类别的程序要求,准确填写用印材料相关信息。各单位要按照管理权限审查用印材料的合规性、完整性和准确性,严格遵照权限和程序审批用印事项,谁审批,谁负责。司印人员必须严格复核用印审批手续,核实用印内容和数量后方可用印。校级印章使用申请可通过OA系统进行线上申请,或通过党政办公室网页下载相应印章使用申请表,按程序进行线下申请。

第十三条 以学校名义印发的公文、便函等各类文件材料,按照《金沙js9线路中心发文管理办法》有关要求办理程序审批后方可用印。

第十四条 以学校名义对外签署的各类合同、协议、意向书等文件,按照《金沙js9线路中心合同管理办法》有关要求办理程序审批后方可用印。

第十五条 事务类材料如需使用校级印章,由承办人提出申请,经承办单位、归口管理部门审核,报校领导审批后方可用印。

第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用印:

(一)未经规定程序审批的;

(二)内容不完整、不真实、不准确的;

(三)空白的信函、证件、证书、单据等材料;

(四)与本校工作、业务、人员无直接关系的。

第十七条 用印应当严格执行登记制度,印章管理单位应对用印日期、事由、份数、用印单位、经办人、审批人等进行准确登记存档,确保责任到人,以备核查。

第四章 印章废止

第十八条 因单位撤销、更名等原因终止印章效力的,印章使用单位应在印章失效5个工作日内将原印章交至党政办公室,同时办理印章废止手续。

第十九条 废止的校党委、校行政印章由党政办公室报请上级单位处置,校内各单位废止的印章统一由党政办公室处置,印章使用单位不得自行处置或销毁。

第五章 责任追究

第二十条 各单位和人员在管理、使用印章过程中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按照上级和学校有关规章制度及纪律规定承担责任;给学校造成损失或存在违法犯罪行为的,依法追究相应法律责任。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 本条例由学校党政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条例自颁发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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