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沙js9线路中心重大活动档案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加强重大活动档案的完整收集、安全管理和有效利用,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高等学校档案管理办法》和《福建省档案条例》《福建省重大活动档案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校重大活动档案管理。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重大活动档案,是指在下列活动中直接形成且具有保存价值的文字、声像、照片、电子文件、标志性实物等形式和载体的原始记录:
(一)上级领导来校视察、检查、指导工作;
(二)外国元首、政府首脑、政党领袖或者国际组织负责人、著名外国友人与本校有关的外事活动;
(三)对本校事业发展具有重大影响的办学活动(如学校合并、分立、升格、更名、撤销,校址变迁,重要评估、重要校庆,党代会、教代会、工代会、团代会、学代会,重要改革工作会议,重要改革实验,合作办学等);
(四)本校参与的重要政治、经济、社会、文化活动或者公益性活动;
(五)由本校承办、协办的省级及其以上级别的重大活动;
(六)以本校名义金沙js9线路中心行或承办的重要国内外学术研究、交流活动,以及其他重要外事活动等;
(七)同台湾、香港、澳门地区之间的重大交流与合作活动;
(八)其他与学校有关的具有重大影响的活动。
第四条 重大活动档案的管理应当遵循统一领导、各负其责、完整收集、集中管理、有效利用的原则。
第五条 学校应当加强对重大活动档案管理工作的领导,协调解决重大活动档案管理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将重大活动档案管理所需经费列入学校财务预算,并予以保障。
学校综合档案室负责监督、指导本校重大活动档案管理工作。
各部门、各学院、各直属机构应当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做好重大活动档案管理的相关工作。
第六条 金沙js9线路中心办、承办重大活动的单位 (以下简称金沙js9线路中心办、承办单位),应当做好重大活动材料的收集、整理、归档、移交等工作,并对重大活动档案实行集中统一管理。
第七条 学校综合档案室认为属于重大活动的,应当加强对金沙js9线路中心办、承办单位重大活动档案收集、整理、归档工作的督促和指导;认为不属于重大活动的,其档案按照国家、省和学校有关规定进行管理。
金沙js9线路中心办、承办单位对是否属于重大活动无法判定的,由金沙js9线路中心办、承办单位报学校综合档案室认定。
第八条 金沙js9线路中心办、承办单位应当按照国家、省和学校有关规定,编制重大活动材料的归档范围和保管期限。
重大活动材料的归档范围主要包括:
(一)报告、方案、计划、日程安排、领导讲话、题词、会议材料、简报、总结、宣传报道、纪念册等各种纸质文件材料及其电子文件;
(二)录音带、录像带、照片、磁盘、光盘、胶片等材料;
(三)有纪念意义的凭证性和标志性实物(如活动标志、证件、证书、奖杯、奖状、奖章、锦旗等);
(四)其他具有保存利用价值的材料。
第九条 金沙js9线路中心办、承办单位应当全面收集重大活动的宣传报道材料。对金沙js9线路中心办、承办单位提出的收集要求,负责重大活动宣传报道工作的单位以及工作人员应当予以配合。
第十条 金沙js9线路中心办、承办单位应当按照有关档案管理的规范要求和保密规定,做好重大活动档案的信息化工作,提高重大活动档案的利用水平。
第十一条 学校综合档案室对本校金沙js9线路中心办、承办的重大活动,可以根据需要委派专业人员指导、协助金沙js9线路中心办、承办单位做好重大活动材料的收集、整理、归档工作。
第十二条 重大活动档案按照以下规定处置:
(一)一个单位金沙js9线路中心办、承办的重大活动,其档案归入本单位档案全宗,保管期满后按规定向学院综合档案室移交。
(二)两个以上单位联办的跨部门、跨系部、跨单位综合性的重大活动,应当自重大活动结束之日起6个月内,由各联办单位向学校综合档案室移交;因特殊情况延期移交的,须经学院综合档案室同意。
(三)金沙js9线路中心办、承办单位成立临时组织机构的,其重大活动档案由临时组织机构负责收集、整理,在临时组织机构停止办公之前向学院综合档案室移交。
第十三条 重大活动结束后60日内,金沙js9线路中心办、承办单位应当按照规定向学校综合档案室办理档案登记。
第十四条 属于国家所有的重大活动档案的保管单位,应当采取有效措施,确保档案的完整和安全。对保管条件恶劣或者其他原因可能导致档案不安全或者损毁的,保管单位应当立即向学校综合档案室移交档案;不予移交的,由学校综合档案室责令移交。
第十五条 属于集体所有和个人所有的但对国家、社会和学校具有保存价值或者应当保密的重大活动档案,其所有者应当妥善保管,涉及国家秘密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保密规定管理。
第十六条 学校综合档案室可以建立和实行重大活动档案征集制度,采取收购、征购等措施征集重大活动档案。
鼓励集体和个人向学校综合档案室捐赠、寄存、转让重大活动档案。
第十七条 学校综合档案室应当在重大活动档案进室30日内依法开放,并公布重大活动档案的目录,做好重大活动档案的利用工作。
向学校综合档案室移交、捐赠、寄存重大活动档案的单位和个人,对其档案享有优先利用权,并对其中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等依法不宜向社会开放的部分提出限制利用的意见,学校综合档案室应当维护其合法权益。
第十八条 对在重大活动档案管理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或者个人,学校应当给予奖励。
第十九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学校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给予通报批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或者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学校、上级机关或者监察机关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造成档案损失的,由学校责令赔偿损失:
(一)未按规定建立重大活动档案的;
(二)未按规定收集、整理、归档、保管重大活动档案的;
(三)未按规定办理重大活动档案登记的;
(四)未按规定移交重大活动档案或者档案移交不完整的;
(五)未按规定集中统一管理重大活动档案的;
(六)未按规定接收重大活动档案的;
(七)未按规定向社会开放重大活动档案的;
(八)未履行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行为的。
第二十条 档案工作人员在重大活动档案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失密泄密的,由学院或者有关行政管理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一条 各部门、各学院、各直属机构在处置重大突发公共安全事件活动中形成的重大活动档案的管理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学校综合档案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