闽幼高专〔2012〕109号财务管理制度

发布者:财务科发布时间:2017-02-21浏览次数:2

 

金沙js9线路中心财务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财务行为,加强财务管理和监督,建立健全内部财务管理制度,根据国家颁布的《事业单位财务规则》、《高等学校财务制度》和其他有关的法律、法规,结合我校具体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学校财务管理的基本原则是:贯彻执行有关财务管理的国家法律、法规、政策和学校财务规章制度,坚持勤俭办学方针,以保证教学需要为重点,正确处理好学校资金供给关系以及国家、集体和个人三者之间利益的关系。
第三条 学校财务管理的主要任务是:依法多渠道筹集事业资金,合理编制学校预算,严格预算执行,完整、准确编制单位决算;科学配置学校资源,努力节约支出,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益;加强资产管理,合理配置和有效利用资产,防止国有资产流失和损失;建立健全财务规章制度,真实反映学校的财务状况,加强对学校经济活动的合法性和合理性进行监督,防范财务风险。
  第四条 学校财务管理的主要内容是:内部财务管理体制、财会机构和财会人员、预算管理、收入管理、支出管理、结余及其分配管理、专用基金管理、资产管理、负债管理、财务报告和财务分析、财务监督、内部财务清算等。
第五条  学校的财务工作实行校长负责制,在主管财务工作的学校负责人的领导下,学校财务科统一管理学校各项财务工作。
第六条  学校财务科的主要职责为: 
(一)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高等学校财务制度》、《高等学校会计制度》以及国家有关财经法律、法规,结合学校具体情况和管理要求,制定学校的财务管理规章制度,草拟学校的经济开支原则。
(二)遵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根据学校实际情况和各项事业发展计划,统一编制学校综合财务收支预、决算,并对预算执行过程进行控制与管理。
(三)建立健全会计工作制度和学校内部财务控制制度,对全校经济活动进行财务监督。
(四)依法组织学校收入,积极为学校事业发展筹措资金,统筹安排调度学校各项经费,努力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五)认真开展会计核算工作,及时、准确、完整地确认、归集、记录和反映学校财务收支活动中的会计信息,编制和报送会计报表。 
(六)对经济活动进行分析和预测,定期向学校领导汇报财务工作情况,为学校领导在财经工作上的决策提供参考依据,当好参谋。 
(七)做好学校物价税收管理工作,严格收费管理。 
(八)负责学校的创收、核算、分配等管理工作。
(九)配合有关部门做好对学校资产的管理,防止国有资产的流失和损失。 
(十)完成学校领导交办的其他有关任务。 
第七条  学校财会人员应持省级及其以上财政部门颁发的《会计人员从业资格证书》上岗工作。未取得《会计人员从业资格证书》的人员,不得从事专职财会工作。
第八条  学校财会人员应具备必要的专业知识和专业技能,熟悉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和财务会计制度等,遵守职业道德。   
第二章 预算管理
第九条  学校预算的编制内容
学校预算是根据学校的财力和各项事业发展计划和任务编制的年度财务收支计划,内容包括收入预算和支出预算。
第十条  学校预算的编制原则 
(一)"量入为出,收支平衡"原则,即以收定支,不编制赤字预算。 
(二)积极稳妥的收入预算原则。 
(三)统筹兼顾,保证重点,勤俭节约的支出预算原则。 
第十一条  学校预算的方案编制 
(一)应参考以前年度预算执行、结转和结余情况,根据预算年度事业发展目标、计划与财力可能,以及年度收支增减因素和措施,按照预算编制的规定编制预算。
(二)校级预算由学校财务科汇总各处室、系部和附属单位提出的预算建议数,结合全校年度收支计划,编制学校预算建议方案。
第十二条  学校预算的方案审批
学校财务科提出的学校预算建议方案,经主管财务工作的学校领导同意,校务会议审定批准。在校务会议审定批准后,学校财务科正式向各处室、系部和附属单位下达预算通知书。
第十三条  学校预算的调整
学校预算在执行过程中,一般不予调整;如国家有关政策或学校事业计划有较大的调整,对收支预算影响较大时,由学校财务科提出建议,校务会议研究决定是否调整预算。
第十四条  学校预算和各处室、系部、附属单位的预算一经确定,学校财务科以及全校各处室、系部、附属单位应维护其严肃性,不得随意增加支出预算或者增加无预算的支出项目。对超出预算或者无预算的支出项目,在没有通过预算调整审批前,学校财务科和财会人员应不予审核支付。
第三章  收入管理
第十五条  学校的收入是指学校开展教学、科研及其他活动依法取得的各种非偿还性资金。
第十六条  学校的收入包括:
(一)财政拨款收入,即学校从财政部门取得的各类事业经费。具体包括:
1、教育经费拨款,即学校从中央和地方财政取得的教育经费,包括教育事业费等。
2、科研经费拨款,即学校从有关主管部门取得的科学研究经费,包括科学事业费和科技三项费用等。 
3、其他经费拨款,即高等学校从同级财政部门取得的本条上述拨款范围以外的财政拨款。
(二)上级补助收入,即学校从主管部门和上级单位取得的非财政补助收入。
(三)事业收入,即学校通过开展教学、科研及其辅助活动所取得的收入。主要包括:
1.教育事业收入,指高等学校开展教学及其辅助活动所取得的收入,包括:通过学历和非学历教育向学生个人或者单位收取的学费、住宿费、委托培养费、考试考务费、培训费和其他教育事业收入。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应当上缴国库或者财政专户的资金,不计入教育事业收入;从财政专户核拨给学校的资金和经核准不上缴国库或财政专户的资金,计入教育事业收入。
2.科研事业收入,指高等学校开展科研及其辅助活动所取得的收入,包括:通过承接科研项目、开展科研协作、转化科技成果、进行科技咨询等取得的收入。科研事业收入不包括按照部门预算隶属关系从同级财政部门取得的财政拨款。
(四)经营收入,即学校在教学、科研及其辅助活动之外,通过开展非独立核算经营活动所取得的收入。 
(五)附属单位上缴收入,即学校附属独立核算单位按照有关规定上缴的收入。 
(六)其他收入,即上述规定范围以外的各项收入,包括投资收益、捐赠收入、利息收入等。
第十七条  学校各项收入全部由学校财务科纳入学校预算,统一管理和核算。任何处室、系部、附属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隐瞒、挪用、私分、私吞学校的收入。 
第十八条  全校各处室、系部和附属单位应严格按照国家有关政策规定依法组织收入;各项收费应当严格执行国家规定的收费范围和标准,对各类非法收入,学校财务科不予管理和核算,并由财务、审计、监察等部门按规定予以查处。 
第十九条  学校各项收入实行收费专管员制度,由学校财会人员或经学校财务科授权的其他人员收取。
第二十条  学校的各项收费实行许可证管理制度,各项收费、收入应严格执行国家规定的收费范围和标准,并使用符合国家规定的合法票据,不得自立收费项目、提高收费标准、自制收费票据。执行收支两条线,对按照规定上缴国库或财政专户的资金,应当按照国库集中收缴的有关规定及时足额上缴,不得隐瞒、滞留、截留、挪用和坐支。
第二十一条  学校的发票、收据由学校财务科统一管理。学校财务科按照国家规定领购、登记、保管、使用合法的票据,其他任何处室、系部、附属单位和个人不得私自领购、买卖、代开、转借和销毁票据。 
第四章  支出管理
第二十二条  支出是指学校开展教学、科研及其他活动发生的资金耗费和损失。
第二十三条  学校的支出包括: 
(一)事业支出,即学校开展教学、科研及其辅助活动发生的基本支出和项目支出。
  基本支出是指学校为了保障其正常运转、完成教学科研和其他日常工作任务而发生的支出,包括人员支出和公用支出。
  项目支出是指学校为了完成特定工作任务和事业发展目标,在基本支出之外所发生的支出。
(二)经营支出,即学校在教学、科研及其辅助活动之外开展非独立核算经营活动中发生的支出。经营支出应当与经营收入相配比。
(三)对附属单位补助支出,即学校用财政补助收入之外的收入对附属单位补助时所发生的支出。
(四)上缴上级支出,即学校按照财政部门和主管部门的规定上缴上级单位的支出。
  (五)其他支出,即本条上述规定范围以外的各项支出。包括利息支出、捐赠支出等。
第二十四条 学校应当将各项支出全部纳入学校预算,建立健全支出管理制度。
第二十五条  学校的支出应当严格执行国家有关财务规章制度规定的开支范围及开支标准;国家有关财务规章制度没有统一规定的,由学校结合本校情况合理制定。
第二十六条  学校从财政部门和主管部门取得的有指定项目和用途的专项资金,应当专款专用、单独核算。
第二十七条  学校应当严格执行国库集中支付制度和政府采购制度等有关规定。
第二十八条  学校各级财务部门应严格执行国家财经制度、财经纪律以及学校的财务规章制度,加强支出管理,不得虚列虚报。依法加强各类票据管理,确保票据来源合法、内容真实、使用正确,不得使用虚假票据。 
第五章  结余及其分配管理
第二十九条  学校的结余指学校年度收入与支出相抵后的余额。
结转资金是指当年预算已执行但未完成,或者因故未执行,下一年度需要按原用途继续使用的资金。
  结余资金是指当年预算工作目标已完成,或者因故终止,当年剩余的资金。
第三十条  学校财政拨款结转和结余资金的管理,应当按照同级财政部门的规定执行。
第三十一条  学校非财政拨款结转按照规定结转下一年度继续使用。如有剩余,可作为事业基金用于弥补学校以后年度收支差额;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十二条  学校应当加强事业基金的管理,遵循收支平衡的原则,统筹安排,合理使用,支出不得超出基金规模。
第六章  专用基金管理
第三十三条  专用基金指学校按照规定提取和设置的具有专门用途的资金。应当遵循先提后用、收支平衡、专款专用的原则,支出不得超出基金规模。
第三十四条 专用基金包括:
  (一)职工福利基金,即按照事业收入和非财政拨款结余的一定比例提取,用于单位职工的集体福利待遇的资金。
(二)学生奖助基金,即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按照学费的一定比例提取,在事业支出的相关科目中列支,用于学费减免、勤工助学、校内无息借款、校内奖助学金和特殊困难补助等的资金。
  (三)其他基金,即按照其他有关规定,根据事业发展需要提取或者设置的其他专用资金。
第三十五条  各项基金的提取比例和管理办法,国家有统一规定的,按照统一规定执行;没有统一规定的,由主管部门会同同级财政部门确定。
第三十六条  各项专用基金应统一由学校财务科设置专门账户管理和核算,并按照规定的用途和范围使用,保证其单独核算、专款专用。
第七章  资产管理
第三十七条  资产是指学校占有或者使用的能以货币计量的经济资源,包括各种财产、债权和其他权利。
第三十八条  学校的资产包括流动资产、固定资产、在建工程、无形资产和对外投资等。
第三十九条  流动资产是指可以在一年以内变现或者耗用的资产,包括现金、各种存款、零余额账户用款额度、应收及预付款项、存货等。
  前款所称存货是指学校在开展教学、科研及其他活动中为耗用而储存的资产,包括各类材料、燃料、低值易耗品等。
  学校应当建立健全现金及各种存款的内部管理制度。对应收及预付款项应当及时清理结算,不得长期挂账;对无法收回的应收及预付款项,要查明原因,分清责任,按照规定程序批准后核销。对存货应当进行定期或者不定期清查盘点,保证账实相符。对存货盘盈、盘亏应当及时处理。
第四十条  固定资产是指使用期限超过一年,单位价值在1000元以上(其中:专用设备单位价值在1500元以上),并在使用过程中基本保持原有物质形态的资产。单位价值虽未达到规定标准,但是耐用时间在一年以上的大批同类物资,作为固定资产管理。
固定资产一般分为六类:房屋及构筑物;专用设备;通用设备;文物和陈列品;图书、档案;家具、用具、装具及动植物。
第四十一条  学校应当对固定资产采用年限平均法或工作量法计提折旧。计提固定资产折旧不考虑残值。已提足折旧的固定资产,可以继续使用的,应当继续使用,规范管理。文物和陈列品、图书、档案、动植物等,不计提折旧。固定资产折旧不计入学校支出。
第四十二条  学校应当对固定资产定期或者不定期地进行清查盘点。年度终了前,应当进行一次全面清查盘点,保证账、卡、物相符。对固定资产的盘盈、盘亏应当按照规定处理。
第四十三条  在建工程是指已经发生必要支出,但尚未达到交付使用状态的建设工程。在建工程达到交付使用状态时,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办理工程竣工财务决算和资产交付使用。
第四十四条  无形资产是指不具有实物形态而能为使用者提供某种权利的资产,包括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土地使用权、非专利技术以及其他财产权利。通过外购、自行开发以及其他方式取得的无形资产应当合理计价,及时入账。学校转让无形资产,应当按照规定进行资产评估,取得的收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理。取得无形资产而发生的支出,计入事业支出。
第四十五条  学校应当对无形资产在其使用期限内采用年限平均法进行摊销。对于使用期限不确定的无形资产,摊销办法执行国家有关规定。无形资产摊销不计入学校支出。
第四十六条  对外投资是指高等学校依法利用货币资金、实物、无形资产等方式向其他单位的投资。
学校应当严格控制对外投资,不得使用财政拨款及其结余进行对外投资,在保证学校正常运转和事业发展的前提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可以对外投资的,应当履行有关审批程序,但不得从事股票、期货、基金、企业债券等投资,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
学校以实物、无形资产等非货币性资产对外投资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资产评估,合理确定资产价值。
第四十七条  学校资产处置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竞争、择优的原则,严格履行相关审批程序。
第四十八条  资产处置收入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第四十九条  学校对外投资收益以及利用国有资产出租、出借取得的收入,应当纳入学校预算,统一核算、统一管理。
第五十条  学校实行固定资产清查盘点制度,学校各处室、系部和附属单位也应当定期或者不定期地对固定资产自行进行清查盘点。每年度终了前,学校固定资产管理部门应对全校固定资产进行一次全面的清查盘点,做到固定资产帐、卡、物相符。
第五十一条  对固定资产的盘盈、盘亏,由学校资产主管部门按照规定的程序及时办理相关手续。
第八章  负债管理
第五十二条  负债是指学校所承担的能以货币计量,需要以资产或劳务偿还的债务。
第五十三条  学校的负债包括借入款项、应付及预收款项、应缴款项、代管款项,以及借入款(向银行等金融机构借入的各类款项)等。
借入款项是指高等学校向银行等金融机构借入的各类款项。
  应付及预收款项包括高等学校应付职工薪酬、应付票据、应付账款、预收账款和其他应付款等款项。
应缴款项包括高等学校收取的应当上缴国库或者财政专户的资金、应缴税费,以及其他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应当上缴的款项。
代管款项是指高等学校接受委托代为管理的各类款项。
第五十四条  学校应当对不同性质的负债分类管理,及时清理并按照规定办理结算,保证各项负债在规定期限内归还。
     第九章   成本费用管理
第五十五条  费用是学校为完成教学、科研、管理等活动而发生的当期资产耗费和损失。
第五十六条   学校应当在支出管理基础上,将效益与本会计年度相关的支出计入当期费用;将效益与两个或者两个以上会计年度相关的支出,按照有关规定,以固定资产折旧、无形资产摊销等形式分期计入费用。
   第五十七条  成本核算是指按照相关核算对象和核算方法,对高等学校业务活动中发生的各种费用进行归集、分配和计算。费用按照其用途归集,主要包括:教育费用、科研费用、管理费用、离退休费用和其他费用。
    教育费用是指学校在教学、教辅、学生事务和其他教育活动中发生的各项费用。
  科研费用是指学校为完成所承担的科研任务而发生的各项费用。
  管理费用是指学校为完成学校行政管理任务而发生的各项费用。主要包括:学校校级行政管理部门发生的各项费用,学校统一负担的工会经费、诉讼费、中介费、印花税、房产税和车船使用税等。
  离退休费用是指学校负担的离退休人员社会保障和福利待遇方面的各项费用。
  其他费用是指学校无法归属到本条上述费用中的其他各项费用。主要包括:对附属单位的补助、上缴上级支出、财务费用、捐赠支出等。
第五十八条  学校应当正确归集实际发生的各项费用;不能直接归集的,应当按照一定原则和标准合理分摊。
       第十章   财务清算
第五十九条  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学校发生划转、撤销、合并、分立时,应当进行财务清算。
第六十条  学校财务清算,应当在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的监督指导下,对学校的财产、债权、债务等进行全面清理,编制财产目录和债权、债务清单,提出财产作价依据和债权、债务处理办法,做好国有资产的移交、接收、划转和管理工作,并妥善处理各项遗留问题。
第六十一条    学校清算结束后,经主管部门审核并报财政部门批准,其资产分别按照下列办法处理:
  (一)因隶属关系改变而成建制划转的,全部资产无偿移交,并相应划转经费指标。
  (二)学校撤销,全部资产由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核准处理。
  (三)学校合并,全部资产移交接收单位或者新组建单位,合并后多余的国有资产由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核准处理。
(四)学校分立,资产按照有关规定移交分立后的学校,并相应划转经费指标。
第十一章  财务报告和财务分析
第六十二条 财务报告是反映学校一定时期财务状况和事业成果的总结性书面文件。学校年度财务报告包括资产负债表、收入支出表、财政拨款收入支出表、固定资产投资决算报表等主表,有关附表以及财务情况说明书等。
  第六十三条 财务情况说明书,主要说明学校收入及其支出、结转、结余及其分配、资产负债变动、对外投资、资产出租出借、资产处置、固定资产投资、绩效评价的情况,对本期或者下期财务状况发生重大影响的事项,以及需要说明的其他事项。
  第六十四条 学校的财务分析是财务管理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学校应当按照主管部门的规定,根据学校财务管理的需要,科学设置财务分析指标,开展财务分析工作。
第十二章  财务监督
第六十五条 学校财务监督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预算编制、财务报告的科学性、真实性、完整性;预算执行的有效性、均衡性;
  (二)各项收入和支出的合法性、合规性;
  (三)结转和结余的管理情况;
  (四)资产管理的规范性、有效性;
  (五)负债的合规性和风险程度;
  (六)对违反财务规章制度的问题进行检查纠正。
第六十六条 学校财务监督应当实行事前监督、事中监督、事后监督相结合,日常监督与专项检查相结合。依法公开财务信息。
第六十七条 学校应当依法接受主管部门和财政、审计部门的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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