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推行财政国库集中支付制度改革,规范公务卡使用、结算和报销业务,加强财务零现金报销管理,提高经费支出透明度,增强财务支付行为的真实性和规范性,根据《福建省省级预算单位公务卡管理暂行办法》(闽财库〔2008﹞4号)的要求,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公务卡是指本校在编、在职教职工(不含离退休人员和临时人员)根据工作需要向金融机构申办,经金融机构核发的具有一定信用额度与信用免息期,主要用于日常公务活动支出和财务报销业务的银联标准金融IC卡(以数字"628"开头)。
第三条 公务卡结算范围主要为教职工因公务活动需要,预支付的商品服务支出,包括交通费、住宿费、招待费、培训费、会务费及学校授权个人办理的零星物品采购(如办公用品、图书资料、低值易耗品、实验实训材料、维修材料)等公务消费。
上述消费应在具有刷卡条件的商户进行。
第四条 公务卡结算方式是指在财政授权支付额度内,教职工在公务活动中使用公务卡刷卡消费,并在规定的免息期内按照学校现行财务制度和报销流程审核、审批后,由单位还款的结算方式。
公务卡仅用于办理人民币结算业务。原使用转账方式结算或经费支出超过公务卡授信额度的,仍可通过银行进行转账结算。
所有涉及公务卡公务消费的清算,教职工无需支付任何手续费。
第二章 公务卡的办理和管理
第五条 公务卡由学校财务科统一组织本校教职工向学校开户银行申请办理。如涉及公务卡的相关信息变动时,持卡人应及时拨打公务卡背面的客服电话400-820-0588,通知发卡银行办理变更及相关信息变动等手续。
第六条 公务卡的信用额度由发卡银行根据教职工的职务和学校实际需求等情况核定,每张公务卡最高不超过5万元。
第七条 公务卡的卡片和密码均由个人负责保管和保密,因个人保管和保密不善等原因引起公务卡的相关费用应由本人承担。
第八条 教职工对公务消费交易若有疑义,可按发卡银行的相关规定提出交易查询的要求。
第九条 教职工执行公务活动中,原则上不允许通过公务卡提取现金,因个人消费及提取现金形成的费用由教职工本人承担。
第十条 教职工应妥善保管公务卡,公务卡遗失或损毁后的补办等事项由个人自行向发卡行申请办理。个人收到补办的公务卡后,应及时将新的公务卡卡号报给学校财务科。
公务卡消费结算以及公务卡遗失、被盗等发生的纠纷及经济事项,由教职工与代理银行按双方签订的合约或服务协议中的相关规定处理。
第十一条 教职工作为持卡人应承担与公务卡相关的法律责任(主要指因公务卡还款不及时而产生的循环利息、滞纳金等)。
第三章 公务卡的财务报销方法
第十二条 实行公务卡结算不改变学校现有财务管理制度和日常报销审核审批的基本程序。
第十三条 公务卡结算的报销程序如下:
(一)教职工在公务活动使用公务卡消费时,应取得公务卡消费交易凭条(即银联小票,或网银支付截图信息)和原始发票及购货清单。
(二)在规定的免息还款期内,凭发票、购货清单及消费交易凭条(即银联小票,或网银支付截图信息)等相关财务凭证,按学校规定的审核、审批报销程序到财务科及时办理报销业务。
(三)在办理报销手续时,如遇公务卡和现金消费同时报销,应分别填制报销凭证。
第十四条 教职工使用公务卡消费结算的各项公务支出,应在发卡行规定的免息还款期前10个工作日(免息还款期最长56天,最短25天)到财务科报销。财务科根据审核无误的公务卡消费财务凭证,通过公务卡支付管理系统及时报销公务卡消费款项。
第十五条 实行公务卡结算方式后,属于公务卡结算范围的公务支出不再办理借款业务。若因学习培训到外地或其他特殊原因,不能在规定的免息还款期内办理报销手续的,经校长审批后,教职工可申请借款。
第十六条 下列情况发生费用由持卡人个人承担。
(一)报销费用所提供的报销凭证与消费交易凭条(即银联小票,或网银支付截图)、消费清单明显不符的;
(二)报销费用超过免息期后产生的银行利息、滞纳金等相关费用;
(三)因个人保管不慎或遗失等原因,导致公务卡被盗刷所形成的支出;
(四)其他不符合财务管理规定的支出。
第十七条 因向供应商退货等原因导致已报销资金退回公务卡的,教职工应及时通过转账或刷卡方式,将相应款项退回学校开立的银行账户。
第十八条 教职工在调离、退休时,应及时清理使用公务卡消费形成的债务。财务科接到人事处有关人员调离、退休变动调整函后,应及时办理调离、退休人员公务卡公务活动停用手续。
第四章 附则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财务科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执行。
![]() | 闽幼高专〔2015〕86号关于印发《金沙js9线路中心公务卡财务结算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