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专项经费管理,提高专项资金的使用效益,预防专项资金申请、审批、使用等方面的腐败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教育部、财政部关于国家示范性高等职业院校建设计划管理暂行办法》《高等学校财务制度》《福建省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专项经费指为实现某一发展目标或完成特定工作任务而安排、在一定时期内有效并具有专门用途的资金,主要来源为上级主管部门下达的中央专项资金、地方专项资金和学校自筹安排的专项资金等,用于日常运行经费之外的人才引进、师资培训、教学改革、专业建设、实验室建设、科学研究、设备购置、基本建设、修缮改造以及其他有关学校专门建设和发展等项目。
第三条 专项经费管理坚持"统筹安排、专款专用、跟踪监督、绩效考评"的原则,实行"学校统一规划、分类分项预算、项目收支平衡、单独报帐结算"的财务管理办法。
第四条 专项经费的使用实行"项目单位提出申请、职能机构归口审核、学校组织论证审定、项目单位组织实施"的管理办法。
第二章 职责与权限
第五条 专项经费项目管理职能部门的专项经费管理职责与权限为:
(一)负责做好上级资助专项和学校专项的立项论证与材料审核等工作;
(二)根据上级部门及学校的相关规定,会同学校财务部门建立健全专项经费的具体实施办法和管理细则,明确专项经费的使用范围、开支内容、责任主体和绩效目标等;
(三)定期组织检查项目的执行进度和经费使用情况;
(四)执行期满时,组织做好专项经费项目的验收、按绩效目标对专项经费实施绩效考评及其他后续管理工作。
第六条 项目承担部门或项目负责人的专项经费管理职责与权限为:
(一)组织做好专项经费的申报工作,按规定编制专项经费的预、决算;
(二)严格按照专项经费预算和相关财务制度使用经费,对专项经费使用的真实性、合法性、有效性承担经济与法律责任;
(三)编制专项经费项目中期执行报告及结项报告书;
(四)自觉接受政府、学校以及项目主管部门、纪检、审计等部门对专项经费管理和使用进行的检查、监督。
第七条 财务部门的专项经费管理职责和权限为:
(一)协助专项经费项目管理职能部门等做好财政资助专项经费的立项申报工作;
(二)对学校专项经费进行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指导、监督项目负责人按预算和规定使用专项经费,确保经费专款专用;
(三)根据项目管理部门需求,实时提供专项经费使用情况和使用进度情况,协助项目管理部门做好专项经费项目的结算工作;
(四)协助上级有关机关和学校纪检、审计部门对专项经费管理和使用情况进行检查、监督和审计。
第八条 纪检、审计部门的专项经费管理职责和权限为:
(一)根据自身职权,对专项经费的支出管理进行监督和审计;
(二)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对专项经费的申请、审批、使用等活动中有违法违规的行为及责任者进行法纪处理。
第三章 经费申请
第九条 专项经费按用途,由项目单位提出申请,并由相关职能管理机构归口审核、集中向学校提出申请。
如申请的经费用途出现交叉情况,由相关职能管理机构经会商后,共同申请或分别申请。
第十条 各职能管理机构负责审核、提出的专项经费项目为:
(一)教务处:教学质量与教改工程、特色专业、精品课程、教学成果奖、教学创新团队、教学实验室、教学实训基地等项目;
(二)科研处:科研课题、科研实验室、科研创新团队等、特色平台等项目;
(三)人事处:人才引进、教师进修等项目;
(四)学生工作部:学生奖助学金、学生困难补助、学生创业、就业基地建设等项目;
(五)后勤管理处:物质购置、大型修缮、基本建设等项目;
(六)培训中心:主管厅布置的培训任务、校长办公会议安排的校内培训任务等项目;
(七)团委:"高雅艺术进校园"等学生文化活动项目;
(七)各系部:各项专业建设等项目;
不在以上范围的项目,其专项经费由项目具体负责职能机构提出申请。
第十条 项目管理职能部门应根据学校当年中心任务和工作计划,确定本年度相应的专项经费需求,统筹安排上级专项经费和校级专项经费,并按轻重缓急排序进行申报。
专项经费不得重复申请,且同一项目分期投入的须有总体规划和分步实施方案。
第十一条 专项经费的申报内容中应包括经费用途、绩效目标、使用范围、执行期限等项目。
第四章 支出管理
第十二条 专项经费一律按项目进行支出管理,实行单独核算、专项管理,未经上级有关机关批准,不得挪作他用。
财务部门应根据项目预算书和立项通知,将专项经费列入本年项目经费预算,并按照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进行监督与核算。
第十三条 项目承担部门和项目负责人应严格按预算和规定用途使用专项经费,不得开支与任务无关的经费。
第十四条 一般情况下,专项经费不变更项目内容或调整预算。确需变更项目内容和调整预算的,应上报校长办公会议(或校长专题办公会议)审核通过,并根据有关要求,经上级主管部门同意或报备后方可实施。
第十五条 根据《福建省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专项经费到期后财政部门有权收回结余资金的规定,上级专项经费应按计划在规定的期限内使用完毕,财务部门应及时向项目管理职能部门、项目承担部门和项目负责人提醒注意专项经费的使用进度情况。
第十六条 专项经费中涉及到设备采购、维修、基建工程等项目,应分别执行政府采购等上级采购办规定的采购方式和招投标管理制度。
第十七条 根据《金沙js9线路中心经费收支审批规定》,专项经费的使用审批与报销程序为:
(一)2000元及其以下(人民币,下同)的,由项目承担部门负责人审批;
(二)2000元至5000元(含5000元)的,项目承担部门负责人审核后,报分管校领导审批;
(三)5000元以上的,项目承担部门负责人和分管校领导审核后,报分管财务工作的校领导审批。
第五章 监督与评价
第十八条 项目承担部门应严格按照项目批准的用途安排使用专项经费,不得挤占、挪用或截留专项经费。
第十九条 项目承担部门对专项经费的使用应实行全过程的跟踪管理,建立相应的专项经费绩效管理机制和评价体系,会同财务、审计等部门,及时组织专家对已完成专项经费项目的目标效益进行客观、科学的评价,并将评价情况反馈给有关部门和人员。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条 本办法中若有与上级部门相关法规不一致之处,以上级部门的规定为准。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财务科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