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福建省学校美育与艺术教育研究中心(以下简称"美艺中心")的专项经费管理,提高本专项资金的使用效益,保证本专项资金申请、审批、使用等方面的规范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教育部、财政部关于国家示范性高等职业院校建设计划管理暂行办法》《福建省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高等学校财务制度》等有关规定,结合美艺中心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专项经费是指为推动福建省学校美育工作发展,提升学校美育教学、实践活动、科学研究水平而下达的具有专门用途的美艺中心专项资金,主要来源为上级主管部门的专项拨款和美艺中心的自筹安排资金等,用于美艺中心的日常运行,包括但不限于办公费、专家评审费、劳务费、设备购置费、设施维护费、通讯费、调研交通费、差旅费、会务费、项目设计费、科研费、美育实践活动费,以及福建省教育厅指导处室委托项目所需开支的其他经费开支。
第三条 本专项经费管理坚持"统筹安排、专款专用、跟踪监督、绩效考评"的原则,实行"美艺中心统一规划、分类分项预算、项目收支平衡、单独报帐结算"的财务管理办法。
第四条 本专项经费的使用,由美艺中心根据项目内容及预算额度,向学校提出项目预算方案,经上级主管部门组织论证审定后,美艺中心按有关规定组织实施。
第二章 职责与权限
第五条 美艺中心的本专项经费管理职责与权限为:
(一)做好本专项经费的立项论证、材料审核等工作;
(二)根据福建省教育厅体育卫生艺术教育与语言文字工作处的相关规定,会同学校财务部门,建立健全本专项经费的具体实施办法和管理细则,明确本专项经费的使用范围、开支内容、责任主体和绩效目标等;
(三)定期组织检查本专项经费项目执行进度和资金使用情况;
(四)执行期满时,组织做好本专项经费项目的验收、按绩效目标对本专项经费运用实施绩效考评及其他后续管理工作。
第六条 项目承担部门或项目负责人的本专项经费管理职责与权限为:
(一)组织做好承接上级政府部门和美艺中心专项经费使用方案和申报工作,按规定编制本专项经费的预、决算;
(二)严格按照专项经费预算和相关财务制度规定使用经费,对本专项经费使用的真实性、合法性、有效性承担经济与法律责任;
(三)编制本专项经费项目结项报告书;
(四)自觉接受政府主管部门以及纪检、审计等部门对本专项经费管理和使用进行的检查、监督。
第七条 纪检、审计部门的本专项经费管理职责和权限为:
(一)根据自身职权,对专项经费的支出管理进行监督和审计;
(二)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对专项经费的申请、审批、使用等活动中有违法违规的行为及责任者进行法纪处理。
第三章 经费申请
第八条 按经费用途,本专项经费由美艺中心项目管理负责人归口申请。
第九条 美艺中心的项目管理负责人应根据美艺中心当年中心任务和工作计划,确定并向学校上报本年度相应专项经费的需求情况。
本专项经费不得重复申请,同一项目分期投入的须有总体规划和分步实施方案。
第十条 申请本专项经费时,申报的内容应包括的用途、绩效目标、使用范围、执行期限等项目。
第十一条 向上级机关申报的本专项资金,应通过美艺中心主任办公会审议和学校批准后方可上报。
第四章 支出管理
第十二条 本专项经费一律按项目实行单独核算、专项管理,未经上级有关机关批准不得挪作他用。
学校财务部门负责人应根据项目预算书和立项通知,将本专项经费列入学校本年项目经费预算。
第十三条 美艺中心及项目负责人应严格按预算和规定用途使用本专项经费,不得开支与任务无关的经费。
第十四条 本专项经费的使用审批与报销程序为:
(一)1000元及其以下(人民币,下同)的,由美艺中心副主任审批;
(二)1000元至5000元(含5000元)的,由美艺中心副主任、主任审核后,报分管校领导审批;
(三)5000元以上的,美艺中心副主任、主任和分管校领导审核后,报分管财务工作的校领导审批。
第十五条 本专项经费中涉及物质采购、房屋修缮、科研活动等项目的,应分别参照学校物质采购、基建修缮、科研活动等方面管理制度执行。
第五章 监督与评价
第十六条 项目管理负责人应严格按照项目批准的用途使用本专项经费,不得挤占、挪用或截留本专项经费。
第十七条 项目管理执行部门应对本专项经费的使用情况实行全过程的跟踪管理,建立相应的本专项经费绩效管理机制和评价体系,会同财务、审计部门,及时组织专家对已完成专项经费项目的目标效益进行评价,并将评价情况反馈给有关部门和人员,将评价结果作为确定以后年度专项经费预算的重要依据。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八条 本办法与上级部门相关法规不一致时,以上级部门的规定为准。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美艺中心和学校财务科共同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