闽幼高专〔2018〕44号《金沙js9线路中心经费收支审批规定(试行)》

发布者:财务科发布时间:2018-05-09浏览次数:5

 
为进一步加强财务管理,明确财务审批权限和责任,规范经费收支审批程序,提高资金使用效率,保证各项财务收支行为真实、合法、高效,根据国家相关财经法律法规和《高等学校财务制度》(财教〔2012〕488号)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规定。
一、经费收入审批
(一)学校按照国家有关政策规定依法组织收入,将各项收入纳入财务预算,统一管理,统一核算。严格执行"收支两条线"规定。严禁公款私存、账外账和"小金库"。
(二)学校通过学历和非学历教育向学生收取的学费、住宿费、职业技能鉴定费、各类等级考试报名费等,严格执行国家规定的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开具"事业单位收费票据";新增收费项目应由负责该项目的职能部门或教学系部(以下简称二级单位)提出收费申请,送交校财务科审核和统一报批。
(三)在正常教学外,利用学校教学资源金沙js9线路中心办的培训班,在不违反国家政策规定的范围内,应以自愿参加为前提,由负责培训的二级单位提出书面申请(含服务项目和收费标准),经批准后执行。
(四)使用学校资源或以学校名义,与其他单位联合开展办学、租赁、承包、经营等经济活动的,由负责该经济活动的二级单位提出书面申请,经批准后实施。所签订的合同(协议)应报学校办公室和财务科备案,由财务科根据合同(协议)相关规定收取费用。
二、经费开支审批
(一)管理原则
1. 各审批责任人应在"统一领导、集中核算、分级管理、责权统一"的管理体制下,按照"一级管好一级,下级对上级负责"的原则行权和履责。
2. 执行全口径预算,各项经费应做到先预算、后支出;统筹兼顾、勤俭节约、量力而行、注重绩效;严禁无预算或超预算支出,严禁虚列支出、转移或套取预算资金;学校经费在维持日常基本办学开支情况下,重点向教学、科研和专业建设等倾斜,从紧控制行政性支出。
3. 经费审批人为校长、分管财务校领导、分管业务校领导、二级单位行政负责人;遵循"谁主管谁审批、谁审批谁负责、责权相一致""合理授权和可操作性"的原则,按照经费支出类型划分审批权限。
   4. 在坚持集体领导、民主监督的基础上,实行各级行政主要负责人审批或各级行政主要负责人与本单位其他负责人联合审批相结合的责任制度。各级行政负责人必须强化责任意识,严格遵守项目经费管理的各项规章制度,自觉接受有关方面的监督。
5. 因审批人长期外出等原因,需他人代为审批的,可书面委托本单位其他负责人,但应提前将书面委托书报校财务科备案;系(部)审批人本人经手的经济业务,应由本单位同级负责人审批,学校各部门、直属机构、附属幼儿园行政部门负责人经手的经济业务,应报上一级负责人审批。
6. 校财务科对开支事项的合法性、合规性进行审核,对未按规定履行审批手续或虽已审批但经费开支不符合国家和学校有关规定的,将不予受理;对记载不准确、不完整的原始凭证予以退回,并可根据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有关规定,要求报销申请人及时更正、补充。
(二)人员经费开支审批
1.校内人员工资、各项津贴等
(1)在编、聘用人员的基本工资、绩效工资和各类津、补贴,根据福建省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标准、学校教代会审定或集体研究通过后的收入分配方案,以及劳动合同所确定的工资标准(不含非固定发放的工资),由学校人事部门负责人审核后,报分管校领导审批。
(2)非固定发放的津、补贴,单项开支金额在1万元以下(含1万元)的,经用款部门审核后,由人事部门负责人审批;单项开支金额在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含5万元)的,经用款部门、人事部门负责人审核后,报分管人事校领导审批;金额在5万元以上的支出,经用款部门、人事部门负责人和分管领导审核后,报分管财务校领导或校长审批。
2.外聘人员劳务费(课时费)
临时聘请的校外人员的劳务费、课时费,应按学校相关规定,事先办理审批手续。劳务费(或课时费)应严格按照相应标准开支。单项劳务支出1万元以下(含1万元)的,由二级单位负责人审核,报分管校领导审批;单项劳务支出1万元以上的,由二级单位负责人和分管校领导审核后,报分管财务的校领导或校长审批。
(三)日常办公和业务费开支审批
1.教学系(部)
列入学校预算的系(部)教学和各类业务费,单项金额0.3万元以下(含0.3万元),由系(部)行政负责人审批;0.3万元至0.5万元(含0.5万元),由系(部)行政负责人和系(部)书记联合审批;0.5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含5万元)的支出,由系(部)行政负责人、系书记审核后,报分管校领导审批;5万元以上的支出,由系(部)行政负责人、系书记、分管校领导审核后,报分管财务校领导或校长审批。
2.机关处室、教辅部门
列入学校预算的机关处室(含直属科)的业务费用,0.3万元以下(含0.3万元),由处室(含直属科)负责人审批;0.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含5万元)的,由处室(含直属科)负责人审批后,报分管校领导审批;5万元以上的支出,由处室(含直属科)负责人和分管校领导审核后,报分管财务校领导或校长审批。
(四)差旅费、会议费和培训费支出审批
1.做好事前审批手续。差旅费、培训费,由二级单位负责人同意后,报分管校领导审批;会议费预算由二级单位负责人和分管校领导审核后,报校长审批。
2.报销时,根据事前审批事项,差旅费、培训费报销由二级单位负责人审批;会议费报销由二级单位负责人审核后,由分管校领导审批。
(五)三公经费支出审批
 1.公务接待费审批
    公务接待的标准和报销严格按照《金沙js9线路中心公务接待管理实施细则》(闽幼高专办〔2017〕3号)执行。0.3万元以下(含0.3万元)的公务接待支出由接待单位负责人和校办公室负责人审核后,报分管校领导审批;0.3万元以上的由接待单位负责人、校办公室负责人、分管校领导审核后,报校长审批。
2.因公出国(境)费用审批
因公出国(境)项目须经学校研究同意,报上级机关和省外事部门批准后方可前往。因公出国(境)费用,经校办公室或人事处具体业务负责人和分管校领导审核后,报校长审批。
3.交通费用审批
(1)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保险费等报销。相关费用单项支出在0.5万元以下(含0.5万元)的,经校办公室公车管理负责人审核后,由校办公室主要负责人审批;0.5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含5万元)的,由校办公室公车管理负责人、校办公室主要负责人审核后,报分管校领导审批;5万元以上的,由校办公室公车管理负责人、校办公室主要负责人、分管校领导审核后,报校长审批。
(2)市内交通费报销。在学校年度公共交通预算额度范围内,据实报销公务出行产生的合理交通费。除公车出行外,应优先选择公交车、地铁等公共交通工具。根据《金沙js9线路中心公务交通费用报销管理规定》(闽幼高专〔2018〕21号)相关规定:如因特殊情况无法或不便乘坐公共交通工具,经批准后可选择乘坐各类合法的出租车(含网约车);集体外出活动时,经批准后可租车出行。
(六)学生代办费审批
学生代办费的支付和退款结算,在2万元以下(含2万元)的,由学校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审批;2万元以上的,由职能部门负责人审核后,报分管校领导审批。
(七)学生奖助学金审批
各类学生奖助学金由校学工部统一安排,发放额度和相应标准严格执行上级和学校的相关文件规定。师范生助学金的发放由学工部负责人审批,报分管校领导审批;除师范生助学金外的各类奖、助、贷、勤、免等支出,单项支出金额在0.5万元以下(含0.5万元)的,经二级单位负责人审核后,由学工部负责人审批;单项开支金额在0.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含10万元),经二级单位负责人和学工部负责人审核后,报分管校领导审批;单项开支10万元以上,由二级单位负责人、学工部负责人、分管校领导审核后,报分管财务校领导或校长审批。
(八)资产支出审批
购置资产单项开支金额在1万元以下(含1万元)的,由后勤管理处负责人审批;单项开支金额在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含10万元)的,经后勤管理处负责人审核后,报分管校领导审批;单项开支金额在10万元以上,经后勤管理处负责人、分管校领导审核后,报分管财务校领导或校长审批。
资产购置后应及时办理验收手续,达到固定资产相关标准的要及时办理建卡手续。报销时凭审批文件、中标通知书或按相关要求需提供的询价记录、购销合同、正式发票等办理结算手续。
(九)基建和维修项目经费审批
基建和维修项目各阶段工程款的支付比例严格执行《金沙js9线路中心基建修缮工程管理办法(试行)》(闽幼高专〔2018〕3号),在合同约定的上限内支付。
1.基建项目经费审批
根据《关于进一步规范财政性基建投资工程款拨付管理的通知》(闽财建〔2014〕57号)规定,基建项目应严格按照"概算控制预算,预算控制决(结)算"的原则,严格按经批准的项目建设规模、内容和标准进行建设,对于投资超过概算10%的,应按照规定重新办理概算调整和报批手续。基建项目单笔开支在10万元以下(含10万元),由后勤管理处负责人审核后,报分管校领导审批;单笔开支在10万元以上,由后勤管理处负责人和分管校领导审核后,报分管财务校领导或校长审批。
2.修缮和维护项目经费审批
维修项目(含室内、室外、基础设施、水电维修等)单笔开支在1万元(含1万元)以下的,经项目负责人审核后,由后勤管理处负责人审批;单笔开支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含10万元)的,由项目负责人和后勤管理处负责人审核后,报分管校领导审批;单笔开支在10万元以上的,由项目负责人、后勤管理处负责人和分管校领导审核后,报分管财务校领导或校长审批。
支付基建或维修项目进度款时,须提供正式发票;工程决算时,除正式发票外,还应提供工程的审批文件、合同、中标通知书、工程验收单、决算审核书等,办理结算手续。
(十)专项经费(含科研经费)审批
各项专项经费(含科研经费)的审批,单笔开支1万元以下(含1万元)的,经项目负责人审核后,由相关二级单位负责人审批;单笔开支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含10万元)的,经项目负责人、相关二级单位负责人审核后,报分管校领导审批;单笔开支10万元以上的,经项目负责人、相关二级单位负责人、分管校领导审核后,由分管财务校领导或校长审批。
(十一)特殊经济事项审批
急需开支的经费涉及"三重一大"事项的,根据《金沙js9线路中心"三重一大"监督管理制度实施细则(试行)》及其修订意见办理。
(十二)报销凭证要求
1.报销的发票须有税务机关统一印制的发票监制章,同时加盖开票单位的发票专用章,并在税务机关规定的发票使用有效期内;报销的行政事业单位收据须有省或市级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收据监制章,并加盖单位财务专用章。
2.经学校党委会议、校长办公会议、专题办公会议等研究决定的审批事项需附会议纪要。
3.各类物品的采购,应根据学校资产部门管理相关要求办理验收手续。
4.票据要求
(1)收到的发票或行政事业收据必须写明学校全称、日期、经济业务内容、数量、单价、金额、填制人等。
(2)填制单据大小写金额必须相符,不得有涂改、挖补等现象。
(3)发票签批时,经办人应注明用途、开支渠道。
5.发票应事先通过税务系统查询验证(学校网页-"财务科"-"网页链接"-"发票真伪查询"),如报销时发现无法通过系统验证的,财务人员有权拒绝接收。
6.上述(三)到(十一)审批事项相关的报销内容存在业务交叉的,应同时报相应的二级单位负责人签批。
(十三)结算方式
1.根据公务卡管理规定,除银行转账外,报销人消费时应使用公务卡结算。经费报销原则上不予以现金结算。
2.校内各项人员经费必须通过银行卡发放,校外劳务费用原则上也须发至个人银行卡。
(十四)监督责任
1.各二级单位负责人必须强化责任意识,严格遵守项目经费管理的各项财经法律法规、规章制度,自觉接受有关方面的监督。
2.各项费用不得化整为零、弄虚作假,明知被审批事项不符合规定仍审批的,因审批不当或越权审批造成经济损失的,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3.纪检监察处定期或不定期进行经费支出的事中、事后专项检查和审计监督。纪检监察处认为有必要预先审核的特殊事项,财务科和各审批人应提交相关材料,交由纪检监察处预审。
(十五)其他事项
1.经费开支若事前已经履行了报批手续,财务部门可依据已审批的经费报告、合同、协议等,在审批的限额内结算报销,不再重复审批。
2.经费开支金额若在事先借款(或预付款)审批的范围内,结算时不用重复审批。
3.允许跨年度发票报销,但报销限期为发票日期后一年以内。
4.本规定由财务科负责解释,自颁布之日起执行。原《金沙js9线路中心经费收支审批规定》(闽幼高专〔2016〕33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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