闽财行〔2019〕4号《福建省财政厅、福建省机关事务管理局关于进一步规范差旅伙食费和市内交通费收交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

发布者:财务科发布时间:2019-08-01浏览次数:1

根据2019年7月29日闽财行〔2019〕4号《福建省财政厅、福建省机关事务管理局关于进一步规范差旅伙食费和市内交通费收交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规定,单位出差人员出差期间需要接待单位协助安排用餐及用车的,需向接待单位缴交伙食费及交通费,并取得行政事业单位资金往来结算票据、税务发票或其他收款凭证。缴纳费用标准参照上述文件。
提倡、鼓励出差人员自行用餐或用车。自行用餐或用车的,报销时不需要提供交费凭证。
此规定自2019年8月1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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