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领导干部报告个人重大事项的规定(试行)

发布者:纪委办公室发布时间:2012-10-28浏览次数:1

第一条 根据《中共中央纪委关于严格禁止利用职务上的便利谋取不正当利益的若干规定》的精神,防范当前反腐败工作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完善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行为,加强对领导干部的管理和督,促进党风廉政建设和领导干部思想作风建设,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学校副处级以上(含副处级)领导干部须依照本规定报告个人重大事项。

第三条 报告人应报告下列重大事项:

(一)本人、配偶、共同生活的子女营建、买卖、出租私房和参加集资建房的情况;

(二)本人参与操办的本人及近亲属婚丧喜庆事宜的办理情况(不含仅在近亲属范围内办理的上述事宜);

(三)本人、子女与外国人通婚以及配偶、子女出国(境)留学深造、子女出国(境)定居的情况;

(四)本人因私出国(境)和在国(境)外活动的情况;

(五)配偶、子女受到执法执纪机关查处或涉嫌犯罪的情况;

(六)配偶、子女就业、委培,调动工作以及经营个体、私营工商业,联合经营、入股经营或承包、租赁国有、集体工商企业的情况,受聘于三资企业担任企业主管人员或受聘于外国企业驻华、港澳台企业驻境内代办机构担任主管人员的情况。

(七)领导干部在经济交往和公务活动中接受礼佥,或接受对方以个人名义捐赠、馈赠的贵重物品情况;

(八)领导干部除家庭日常收入以外的重大收入,遗产继承等情况;

(九)领导干部本人在校外兼职及兼职收入的情况;

(十)本人认为应当向组织报告的其他重大事项。

第四条 本规定第三条所列事项,应由报告人在事后一个月内以书面形式报告。因特殊原因不能按期报告的,应及时补报,并说明原因。按照有关规定需要事前请示批准的,应按规定办理。本人认为需要事前请示的事项,也可事前请示。

第五条 学校纪检监察部门负责受理领导干部个人重大事项报告。

第六条 对于需要答复的请示,受理报告的纪检监察部门应认真研究,及时答复报告人。报告人应按组织答复意见办理。

第七条 对报告的内容,一般应予保密。组织认为应予公开或本人要求予以公开的,可采取适当方式在一定范围内公开。

第八条 领导干部不按本规定报告或不如实报告个人重大事的,应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限期改正、责令作出检查、在一定范围内通报批评等处理。

第九条 学校纪检监察部门对本规定执行情况应加强监督检查。要把领导干部执行本规定的情况作为考核干部的一项内容。学院每年要将执行本规定的情况向教育厅纪检组综合报告一次。

第十一条 本规定由学校纪律检查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