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做好领导干部廉政谈话提醒工作的通知

发布者:纪委办公室发布时间:2014-01-01浏览次数:1

各党总支、直属党支部,各系(部)、处(室)、中心:

为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进一步加强党风廉政建设,加强对学校领导干部的日常教育和监督管理,根据《中共福建省纪委教育工作委员会关于全省教育系统开展党员领导干部廉政谈话提醒的意见》,我校纪委将定期和不定期地开展校管领导干部廉政谈话提醒,现通知如下:

一、谈话目的及原则

廉政谈话提醒是贯彻教育预防方针、加强党员领导干部监督管理的一项重要金沙js9线路中心措,也是从政治上关心爱护和教育干部的一种形式。目的是加强党员领导干部日常教育和监督管理,对出现苗头性和倾向性问题,及时打招呼提醒,抓早抓小,防止小错酿成大错,促进领导干部时时筑牢拒腐防变的思想防线。

廉政谈话提醒要坚持以下三个原则:一是坚持“惩前毖后,治病救人”方针,立足教育提醒,着眼防范;二是坚持实事求是,客观公正;三是坚持有错必纠,注重实效,督促被谈话人对自身存在的问题及时进行整改。

二、谈话对象和内容

廉政谈话提醒对象。全校各部门权力运行监控重点岗位的人员和在廉洁自律方面存在苗头性、倾向性问题的党员领导干部。其他干部需廉政谈话提醒的,参照本通知执行。

三、谈话主体及分工

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廉政谈话提醒工作由校党委牵头,纪检监察机构组织实施,实行分级负责、党委纪委共同谈话的方式。

省管干部,省纪委委托谈话的,根据省纪委的要求进行谈话。厅管干部,由省教育厅按要求进行谈话;校中层正职党员领导干部,由校党委书记(或校长)和校纪检监察机构主要领导负责谈话;其他党员干部由校纪检监察机构负责谈话。

四、谈话主要内容

(一)任职廉政谈话。对提拔任用或转任岗位的领导干部,在任职前进行廉政谈话。谈话围绕领导干部如何正确对待和使用权力,如何改进和转变工作作风,如何加强领导班子民主集中制,如何贯彻执行廉政准则、“八项规定”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如何遵纪守法带头廉洁自律,如何自觉接受监督等内容进行。谈话采取集体谈话或个别谈话的方式。任职廉政谈话以单独进行,或结合党委或组织部门的任职谈话进行,由校党委工作部会同校纪委具体组织实施。

(二)信访谈话。对反映领导干部个人的问题,未涉及违纪案件线索,属于廉洁自律方面问题的,由校纪委领导对当事人进行约谈提醒,要求本人据实作出说明;对属实的问题,提出诫勉意见,并要求整改,作出反馈。对一个时期比较集中反映某个部门(系部)党风廉政方面问题的,由校纪委领导对该部门(系部)的党政主要领导约谈;必要时提请校党委主要领导约谈。

(三)审计谈话。对上级审计和校内审计发现廉洁和违反财经纪律方面的问题,涉及领导干部个人的,由校纪委领导约谈当事人,提出诫勉意见,并要求整改反馈;涉及比较集中的廉政问题或财经管理问题的,由校纪委领导约谈部门主要领导,并要求整改反馈。对审计发现的违纪线索,由审计部门移送纪检监察部门。

(四)案后整改谈话。对查办案件过程中发现领导干部存在轻微违纪或廉洁自律方面问题的,由校纪委领导对其进行诫勉谈话,并要求整改反馈。对部门主要领导涉案,或者所在部门案件频发,或者发生窝案、串案以及影响恶劣的案件的,由校纪委领导对该部门主要领导进行提醒或者诫勉谈话,并要求整改反馈;必要时,提请校党委、行政主要领导约谈。通过案件剖析落实整改,以身边的案例做好警示教育。

(五)廉政责任谈话。对于领导干部个人擅自决定重大事项、擅自改变集体决策等行为的;或者未履行“一岗双责”所在部门发生严重违反“八项规定”行为,造成不良影响的;或者明令禁止的不正之风得不到有效治理,在年度民主评议中群众意见比较大的;或者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考核不合格的;或者机关效能建设不到位,庸懒散现象突出,群众有投诉意见,被效能问责的由校纪委领导或校分管领导进行诫勉谈话,并要求整改反馈。

(六)廉政提醒长效机制。廉政提醒谈话将根据领导干部和全校各部门权力运行监控重点岗位的人员的党性自律、廉洁状况,定期分析,完善反腐倡廉工作协调机制。针对苗头性、倾向性问题,并提出整改防治措施。完善案件通报制度,在每年年初全校纪检监察工作会议上,由校纪委书记通报上一年度学校党风廉政工作总体情况和重大违纪违法案件,教育警示干部。对有影响的典型案件,及时进行通报。校领导结合参加基层党组织民主生活会、听取述廉述职报告等活动,开展廉政提醒。完善领导干部选任前听取校纪委意见的规定,加强干部廉政信息的沟通和结果运用,强化纪律保障。

 

 

 

 

中共金沙js9线路中心纪律检查委员会

                  2014年10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