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学风建设,规范学术行为,维护人民教师声誉,营造风清气正的育人环境和求真务实的学术氛围,促进学校事业健康发展,根据教育部《关于切实加强和改进高等学校学风建设的实施意见》(教技〔2011〕1号)和福建省教育厅《转发教育部科技司关于报送高等学校学风建设实施细则的通知》(闽教办科〔2012〕01号)精神,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坚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教育方针为基本要求,把学风视为大学精神的集中体现、教书育人的本质要求、提高教育教学质量的根本保证以及立校之本、发展之魂,从师范类院校承担培育两代师表任务的实际出发,切实加强和改进学风建设工作,为保证人才培养质量、提升科学研究水平、增强社会服务能力、促进学校事业发展奠定良好的学风基础。
第三条 坚持教育与治理相结合,通过教育引导、制度规范、监督约束、查处警示等方式,构建学风建设的长效机制。严格遵守《高等学校科学技术学术规范指南》和《高校人文社会科学学术规范指南》,坚决抵制学术失范和学术不端行为。
第二章 学风建设的工作机构与主要职责
第四条 学校主要负责人是学校学风建设和学术不端行为查处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分管教学和科研的校领导分工负责学风建设和学术不端行为查处工作。
各部门、系部、教辅机构和附属单位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学风建设和学术不端行为查处工作的第一责任人。
第五条 学校科研工作委员会负责全校学风建设工作,其主要职责如下:
(一)建立健全教育宣传、制度建设、不端行为查处等工作体系,明确学风建设职责;
(二)完善目标责任制,落实问责机制,实现学风建设机构、学术规范制度和不端行为查处机制的"三落实、三公开";
(三)制定学校学风建设工作计划,按年度发布学校学风建设工作报告;
(四)完成其他有关学风建设工作。
第六条 学校科研工作委员会下设学风建设办公室作为日常工作机构,挂靠科研处。学风建设办公室的主要职责如下:
(一)按照学校科研工作委员会的要求,草拟学校学风建设工作计划、学风建设规章制度等管理文件;
(二)在学校网站上开辟学风建设专栏,组织开展全校性学风建设宣传教育活动,指导各部门、系部、教辅机构和附属单位开展学风建设宣传教育工作;
(三)接受学术不端行为的金沙js9线路中心报;
(四)组织专家组对学术不端行为进行调查;
(五)受理涉嫌学术不端的当事人异议投诉;
(六)对各部门、系部、教辅机构和附属单位处理学术不端行为和当事人异议投诉的工作进行指导、协调和督促;
(七)经学校科研工作委员会审定后,公开学术不端行为调查处理结果;
(八)定期或不定期检查各部门、系部、教辅机构和附属单位学风建设工作,向学校科研工作委员会报告检查情况;
(九)经学校科研工作委员会审定后,公布学校学风建设年度报告;
(十)完成学校科研工作委员会交办的其他有关学风建设工作。
第七条 各部门、系部、教辅机构和附属单位应履行以下学风建设职责:
(一)执行学校学风建设工作计划、规章制度和工作决定;
(二)组织开展学风建设宣传教育活动;
(三)配合学风建设办公室,对学术不端行为进行调查和处理;
(四)按有关工作要求,向学校科研工作委员会报告学风建设情况;
(五)按学校学风建设工作机构要求,完成其他有关学风建设工作。
第三章 学术道德教育与学术道德规范
第八条 坚持把教育作为加强学风和学术道德建设的基础,把科学道德教育纳入教师岗位培训范畴和职业培训体系,纳入行政管理人员学习范畴。加强科学精神培育,组织科学道德和学风建设宣讲教育活动,发挥先进楷模的教育作用,增强学者的自律意识和促进其自我道德的养成。组织学习《高等学校科学技术学术规范指南》和《高校人文社会科学学术规范指南》,明确学术规范的具体要求。
第九条 加强科研诚信教育,把教师队伍学风建设作为学风建设专项教育和治理行动的实施重点,把加强科研诚信作为教师学风建设的重点任务。每年开展一次科研诚信教育,教育引导教师热爱科学、追求真理,抵制投机取巧、粗制滥造、盲目追求数量不顾质量的浮躁风气和行为,把优良学风内化为自觉行动。要求教师加强对学生的学风教育和监督,认真审阅他们的实验记录和论文手稿,以严谨治学的精神和认真负责的作风感染教化学生,力争成为言传身教的榜样和教书育人的楷模。
第十条 教职工应明确并遵守以下学术道德规范:
(一)尊重他人的知识产权,引用他人成果时要注明出处,从他人作品转引第三人成果时应注明转引出处;
(二)学术成果的署名实事求是,署名人对本人完成部分承担学术责任、道义责任和法律责任;
(三)学术成果不重复发表(不含内刊);
(四)凡接受合法资助的研究项目,其最终成果发表时,应以适当方式标注资助来源;
(五)在进行学术评价时,遵循公正、客观、全面、准确的原则。
第十一条 教职工应明确并避免发生以下学术不端行为:
(一)抄袭、剽窃、侵吞他人学术成果;
(二)篡改他人学术成果;
(三)伪造或者篡改数据、文献,捏造事实;
(四)伪造注释;
(五)未参加创作,在他人学术成果上署名;
(六)未经他人许可,不当使用他人署名;
(七)其他学术不端行为。
教职工如发现或有正当理由怀疑他人有学术不端行为的,均可对其进行金沙js9线路中心报投诉。
第四章 学术不端行为的查处
第十二条 对学术不端行为的调查程序如下:
(一)学风建设办公室收到金沙js9线路中心报材料后,统一交由当事人所在系部调查,院部机关管理人员由科研处负责调查;
(二)有关单位在收到金沙js9线路中心报材料后,应在学术建设办公室指导下,于5个工作日内组织不少于 5人的专家组,按照客观公正、实事求是的原则,开展调查取证工作,并给出调查结论;
(三)学风建设办公室在专家组给出调查结论后的5个法定工作日内,向当事人告知专家组的调查结论(当事人如对调查结论存有异议,可向学风建设办公室提出异议投诉;学风建设办公室在收到投诉材料后,根据学校科研工作委员会的意见,组织专家组进行再调查审核,得出再调查结论,并将再调查结论告知当事人)。
第十三条 对学术不端行为的处理办法如下:
(一)学校科研工作委员会确认存在学术道德问题后,将调查结论提交给校长办公会议研究;
(二)校长办公会议根据调查结论,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学校相关规定,作出处理决定;
(三)学风建设办公室将处理决定告知当事人及当事人所在单位,并将调查结论和处理决定在学校网站上公示3个月;
(四)在学校领导下,学风建设办公室与当事人所在单位、有关部门等配合,共同做好学术不端行为处理的善后工作。
第十四条 对学术不端行为的处理类型如下:
(一)情节较轻的,可给予当事人警告,取消申报项目或申报资格,取消其所获得的学术奖励和学术荣誉,延缓其职称、职务晋升等;
(二)情节严重的,可解除其职称、职务聘任,直至开除或解除聘用合同等;
(三)触犯国家法律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四)对恶意或不负责任的金沙js9线路中心报,根据性质、情节等实际情况对金沙js9线路中心报人进行相应的教育、警示、处罚,直至追究法律责任。
第十五条 对任何学术不端行为,金沙js9线路中心报人均有权利通过合法的途径进行署名金沙js9线路中心报。对被金沙js9线路中心报事项,被金沙js9线路中心报人有权利依法、依实进行辩护。当事人双方均有配合学校开展有关调查的义务。金沙js9线路中心报人拒不配合的,学校可中止调查;被金沙js9线路中心报人拒不配合的,学校可认定金沙js9线路中心报内容属实。
第十六条 在校长办公会议作出最后处理决定前,所有涉及人员均不得泄露对学术不端行为的调查和处理情况。凡发生泄密,学校将依据有关规定对泄密者进行严肃处理。
第五章 学风建设的管理、考核与监督
第十七条 加强科研过程管理,建立科研实验原始记录和检查、学术成果公示、论文答辩前实验数据审查、毕业和离职研究材料上缴、论文投稿作者签名留存等科学严谨的管理制度。进一步完善科研项目评审、学术成果鉴定程序,强化申报信息公开、异议材料复核、网上公示和接受投诉等制度,增加科研管理的公开性和透明度。
第十八条 实行学风建设信息公开制度,通过会议、文件、公开栏、学校网站等方式公开有关学风建设信息。在学校网站学风建设专栏上,公布学风建设年度报告,公开学术不端行为的调查处理结果(其中处理结果应保留3个月以上)。
第十九条 把遵守学术道德和学术规范作为教职工道德建设和行为规范的重要内容,建立科研诚信档案。加强学风建设考核,在教职工年度考核中增加科研诚信方面内容,将学风情况列入职称评聘、选拔任用、评先评优等考察范围。
第二十条 加大监督工作力度。学风建设办公室每年要选择若干单位进行学风建设工作检查,并要加强对社会影响较大的学术不端行为投诉的督察督办和具体指导,使其得到公正公平有效的处理。已认定的学术不端行为,应公开事实情况和处理结果,接受教职工、社会力量和新闻媒体的监督。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 本细则由学校科研工作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细则自公布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