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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职国家助学金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了规范我校中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管理(以下简称中职国家助学金),确保资助工作顺利实施,根据《关于印发<中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教[2013]110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中职国家助学金资助对象是具有我校学籍的五年专中职阶段的一、二年级在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其中,六盘山区、秦巴山区、武陵山区、乌蒙山区、滇桂黔石漠化区、滇西边境山区、大兴安岭南麓山区、燕山—太行山区、吕梁山区、大别山区、罗霄山区等11个连片特困地区和西藏及四省藏区、新疆南疆三地州农村学生(不含县城)全部视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纳入享受中职国家助学金范围。
第三条 中职国家助学金由中央和地方政府共同出资设立,主要资助受助学生的生活费开支,资助标准每生每年2000元。
第四条 中职国家助学金按学期申请和评定,按月发放。
第五条 新生和二年级学生应在新学年开学一周内向系部提出申请,并递交相关证明材料。
第六条系部根据本办法受理学生申请,组织初审,将通过初审的学生报学工部审核。
第七条学工部把审核通过的候选人在校内公示5个工作日,无异议者确定为中职国家助学金受助对象并通过全国中等职业学校学生资助管理系统向省资助中心报送。
第八条 中职国家助学金由省资助中心通过学生资助卡发放给受助学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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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9月25日
![]() | 中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申请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