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沙js9线路中心合同管理办法(修订)

发布者:党政办公室发布时间:2024-03-11浏览次数:3


金沙js9线路中心合同管理办法

(修订)

第一章  

第一条  为规范学校经济行为,维护学校合法权益,促进学校各项事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行政事业单位内部控制规范》等法律法规及其他规范性文件,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合同,是指以学校名义与其他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订立的、明确各方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书面协议。

    第三条  学校各类合同的签订和履行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坚持平等互利、协商一致、诚实守信的原则,符合学校的相关规定,确保学校的合法权益,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利用合同损害学校利益或牟取私利。

第四条  学校实行统一领导,归口管理,各负其责,全面监督的合同管理体制。

第五条  学校聘请常年法律顾问,负责对学校拟签订的合同文本提出法律审核建议,并接受相关法律事务咨询。各合同承办单位可根据需要,联系法律顾问参与合同的起草、修改和审核,参与重大合同谈判、合同纠纷的调解、仲裁、诉讼等活动,并在有关具体法律服务委托协议中明确双方相应的权利、义务和费用。

第二章  合同的管理分工

第六条 党政办公室是学校合同综合管理部门,负责协调合同承办单位的合同管理工作,其主要职责如下:

(一)负责统筹协调学校日常合同管理,指导、检查校内各合同承办单位的合同管理工作;

(二)负责学校合同管理中的法律服务联系工作;

(三)负责学校合同审核流程的复核、合同用印、合同正本和合同纠纷相关资料的归档管理;

(四)负责汇总学校合同管理台账。

第七条  学校合同承办单位是指具体履行合同权利义务的部门、学院、直属机构,应承担合同相关方的业务联系、合同文件的起草及修订、经办合同送审报批和用印、合同实施、验收及归档。其主要职责如下:

(一)负责合同项目的可行性研究和合同对方的资信调查,对合同的真实性、合法性、可行性、效益性负责;

(二)具体组织合同的谈判签订工作,牵头组织学校相关人员对职责范围内的合同事项按程序进行研究、审议并提交相关领导决策,在授权范围内负责有关合同的签署工作;

(三)认真履行合同,及时组织实施并处理有关问题。具体负责本单位承办合同的全面履行,确保双方权利、义务的实现和合同的顺利实施,履行中发现问题应及时上报,并积极解决。必要时可联系校法律顾问参加相关合同纠纷的协商、调解、仲裁、诉讼活动;

(四)负责定期对承办合同的签订、全面履行及管理情况进行自查。编制本单位合同管理台账,总结上报单位全年度合同签订、履行情况,对重大合同履行情况、合同履行中有存在纠纷、诉讼的情形进行重点说明。

(五)规范合同管理档案。收集、整理、保管与合同签订及履行相关的资料,自行存档备查。

第三章  合同的起草和审批

第八条  合同订立前,承办单位应严格审查对方当事人的主体资格、经营范围、履约能力、资信情况、委托代理权限等,并进行必要的市场调研或专家论证,收集、保存相关资料。

第九条  对合同的主要条款,承办单位应经集体研究决定;必要时可邀请、会同有关职能部门,共同与合同对方洽谈。商洽的事项应形成会议纪要,作为签订合同的依据之一。

第十条  项目总额在2万元及以上的合同,均应采用书面形式订立。

第十一条属于购买服务的合同,合同期限原则上不超过两年;属于资产租赁、承包经营的合同,合同期限原则上不超过三年。特殊情况需要超过的,承办单位应书面向分管校领导报告,并由学校法定代表人审定。

第十二条  书面合同的内容应完整,基本要素应齐全,即标的、数量、质量、价格或报酬、履约期限、地点和方式、支付时间及方式、违约责任、解决争议的方法、合同终止的条件等方面的条款应明确具体,文字表达应准确精炼,逻辑严谨。

第十三条  订立书面合同应尽量采用行业管理部门制订的示范文本。若使用对方提供的格式文本的,应对合同条款进行严格的审查,依法维护学校正当权益。

第十四条  合同的订立应履行规定的审核审批手续。按程序依次由承办单位、相关业务主管部门、学校法律顾问、学校分管领导、学校法定代表人在《金沙js9线路中心合同签订审批表》(附件1)上签署意见

(一)合同的草拟。由学校合同承办单位经办人负责合同文本的草拟。

(二)合同的会签审核。承办单位经办人填写《金沙js9线路中心合同签订审批表》,并将草拟的合同文本及有关材料一并按程序提会签审核。经由承办单位负责人对合同文本内容进行初审、有关业务主管部门对合同的可行性、必要性、合理性等内容进行复审(其中采购类合同还需经采购招投标中心审核)之后,再报学校法律顾问审核。承办单位应参考法律顾问审核意见对合同文本内容进行修改完善。

(三)合同的审批签订。对于交易标的金额在5万元以下的合同,经学校法定代表人授权后,由分管校领导审批签订;交易标的金额在5万元及以上的合同,还需报学校法定代表人审批签订

(四)合同的印章使用。合同文本经审批后,由党政办公室审查合同条款和文本格式是否规范、完整等。审查合格后,由党政办公室统一编号登记,加盖学校校章或金沙js9线路中心合同专用章。

第十五条  合同必须由学校法定代表人或经学校法定代表人授权的代理人,在委托权限范围、期限内代表学校依法签订、变更和解除合同。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未经授权擅自以学校或单位名义对外签订合同,不得超越授权范围签订合同。

第四章  合同的履行

第十六条  承办单位应认真履行学校所签订的合同,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相应的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各有关单位应支持、配合承办单位履行经济合同,注意防范、避免合同履行过程中的法律风险。

第十七条  如需变更或解除合同,应经双方当事人协商一致,并按流程报请审批。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变更或解除合同应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的,依照其规定执行。

第十八条  合同生效后,如质量、价款或报酬、履行地点等内容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可以补充协议形式进行约定或明确;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法律规定和合同有关条款或交易习惯进行确定。

第十九条  学校建立合同履行情况检查、抽查制度。党政办公室定期或不定期对合同履行的总体情况和重大合同履行的具体情况进行检查或抽查,对发现合同履行中存在的不足,及时督促改进。

第五章  合同的纠纷处理

第二十条  合同履行过程中如与对方当事人发生纠纷,应按合同约定、国家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合同纠纷发生后,合同承办单位应及时将有关情况报分管校领导,并立即组织成立专门工作小组或指派专人认真应对、妥善处理。重大合同应及时联系校法律顾问参与纠纷处理。经协商仍无法解决的,报学校主要领导研究、同意后,可提交上级主管机关、仲裁部门或人民法院依法依规处理。

第二十一条  合同纠纷处理完毕,合同承办单位应及时将处理情况书面向校领导报告,有关资料须汇总、归档,并移交党政办公室备查。

第六章  合同的档案管理

第二十二条  合同签订后,合同文本及其相关资料应根据需要制作,学校所持有的重大合同原件不得少于两份,党政办公室、合同承办单位各留存一份,其他单位根据需要留存。

第二十三条  合同承办单位应当加强合同登记管理,定期对合同进行统计、分类和归档。每年1月应将上年度本单位的《合同管理台账》(附件2)报党政办公室汇总。合同管理台账应包括合同类别、合同名称、签约单位、签订时间、合同起止日期等信息。

第二十四条 党政办公室对合同进行统一编号登记备案。合同编号格式为:合同分类字母缩写+年份(四位数)+序号(三位数),如 “GC2024001”。

合同分类及字母编号如下:

物资采购类(CGW):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学校采购与招标管理要求,必须通过采购途径而取得货物的合同

(二)服务采购类(CGF):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学校采购与招标管理要求,必须通过采购途径而取得服务的合同

工程建设类(GC):与学校基本建设工程相关的合同,包括施工合同、规划、勘察、设计、监理、检测、造价咨询等服务合同

)劳用类(LD):学校与各类教职工签署的建立工作关系教职工在职攻读学位或进修、外派工作协议等    

)教育培养类PY):学校与校外单位开展人才培养、教学实习基地、社会服务、军训服务,以及委托培养、继续教育、招生宣传等与教育教学活动相关的合同

科研类(KY):单位及教职工个人以教学科研为标的的合同,包括科研项目、专利及开放基金、产学研科技合作、图书出版合同等;

(七)合作办学类(HZ):学校与地方政府、企事业单位及其他组织订立的以实现深度合作为目的、具有战略性意义的合作协议

(八)其他(QT):其他类别的合同协议。

第二十五条  未经学校分管领导批准,合同不得外借、外传。

第二十六条  承办单位和其他相关单位应做好合同及其相关资料的保密工作。

第七章 合同的责任追究

第二十七条  违反本办法私订合同的,依照有关规定追究责任人的行政责任和经济责任;触犯法律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二十八条  订立、履行合同过程中,因不负责任、徇私舞弊而造成学校损失的,依照有关规定追究责任人的行政责任和经济责任;触犯法律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二十九条  泄露合同秘密或学校商业、科研、经济等秘密的,依照有关规定追究责任人的行政责任和经济责任;触犯法律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八章   

第三十条  本办法由党政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自2024年4月1日起施行。


附件:1.金沙js9线路中心合同签订审批表金沙js9线路中心合同签订审批表.doc

               2.金沙js9线路中心合同管理台账金沙js9线路中心合同管理台账.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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